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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长期的写作实践过程中,对某些文体文章的写作逐步形成了一些特定规范――即结构的基本型。这种“型”开始是某个人的创造,但是由于它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所以一直被沿,用下来,并在人们的反复运用中逐步完美、定型化。所以,这种“型”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在人们共同思维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们利用这些“型”来写作,不但能比较省力,便于组织材料表达观点,而且这种“型”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而便于人们阅读。这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当然,“型”不是个死板的套于,不考虑内容如何,一律削足适履地塞到里边去也是不行的。利用“型”写作,一要注意富于变化,灵活地运用;二要注意当现成的“型”有损于内容表达时,就要坚决地把它丢开。
毕业论文的结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也有其基本型,即序论、本论、结论的三段式:
(一)序论
毕业论文的序论,在写作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洁。一定要避免像作文那样,用很长的篇幅写自己的心情与感受,不厌其烦地讲选定这个课题的思考过程。
提出问题。这是序论的核心部分。问题的提出要明确、具体。有时,要写一点历史的回顾,关于这个课题,谁作了哪些研究,作者本人将有哪些补充、纠正或发展。
说明作者论证这一问题将要使用的方法。
如果是一篇较长的论文,在序论中还有必要对本论部分加以扼要、概括地介绍,或提示论述问题的结论。这是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本论的。
序论只能简要地交代上述各项内容,尽管序论可长可短,因题而异,但其篇幅的分量在整篇论文中所占的比例要小,用几百字即可。至于序论的几种常见写法,因为后面专门有章节论述,这里不再展开。
这是展开论题,表达作者个人研究成果的部分。它是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必须下功夫把它写充分,写好。
有些毕业论文,序论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很新颖、有见地,但是本论部分写得很单薄,论证不够充分,勉强引出的结论也难以站住脚。这样的毕业论文是缺乏科学价值的,所以一定要全力把本论部分写好。
一般议论文的本论安排,有所谓直线推论,又称为递进式结构(即,提出一个论点之后,一步步深入,一层层展开论述。论点,由一点到另一点,循着一个逻辑线索直线移动。)和并列分说,又称为并列式结构(即,把从属于基本论点的几个下依论点并列起来,一个一个分别加以论述。)。两者结合起来运用称为混合型。
由于毕业论文论述的是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一般篇幅又较长,所以常常使用直线推论与并列分论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而且往往是直线推论中包含有并列分论,而并列分论下又有直线推论,有时下面还有更下位的并列分论。毕业论文中的直线推论与并列分论是多重结合的,其他一些篇幅较长、论述问题比较复杂的论文也多采用这种方式,如《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开头提出问题,接着就对各阶级进行分析,然后综合起来得出结论。文章步步深入,层层展开,用的是直线推论。然而,在对各阶级分析的那一层次中,又逐一分析了地主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用的是并列分论。就整篇而言,就叫直线推论中包括着并列分论。毛泽东同志运用这种结合形式,完满地表达了文章的内容,收到了很好的表达效果。至于本论部分的具体写法,因后面章节要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结论是论文的收束部分。毕业论文的结论应包括下述内容:
写论证得到的结果。这一部分要对本论分析、论证的问题加以综合概括,引出基本论点,这是课题解决的答案。这部分要写得简要具体,使读者能明确了解作者独到见解之所在。
最值得注意的是,结论必须是序论中提出的,本论中论证的,自然得出的结果。毕业论文最忌论证得并不充分,而妄下结论。要首尾贯一,成为一个严谨的、完善的逻辑构成。
对课题研究的展望。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尤其是作为学生对某项课题的研究所能取得的成果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而不可能是顶点。所以,在结论中最好还能提出本课题研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或者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以及可能解决的途径等。
最后,对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给予自己帮助的同志表示谢意。上面所说的是毕业论文结构的基本型。这个基本型是一般常用到的,但不是一成不变的死板公式,作者可以根据表达的研究内容加以灵活地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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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的途径和方法
(一)开发利用课程资源,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拓展国际理解教育离不开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的扩展。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通常情况下,课堂教学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从两个层面进行渗透:一方面,利用思想政治课教材中已有的法律知识展开较为详尽的教育,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讲解法律知识过程中注意找准契合点进行渗透。例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男女不分性别,一律平等。国家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平等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观念。我国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些和国际理解教育是相通的。再如,国际理解教育强调各国合作,共同应对和解决全球性重大问题,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国法律也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尊重主权,强调合作。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根据时事教育的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渗透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结合。例如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我们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中国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根据报告的精神对学生进行国际规则意识的教育。中国目前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将更为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我们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也要遵守国际规则。丰富的国际理解教育资源和途径,不应该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这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还应该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通过参与校园文化的建设、每周的升旗仪式、各种民族传统节日的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等各种实践活动逐步形成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的结合,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国际理解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我校在推进国际理解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对课程建设采取“加法”与“乘法”相结合。“加法”就是增开国际理解教育的校本课程,增长学生的国际知识、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而“乘法”则是将国际理解教育的思想、理念,通过日常的学科教学予以贯彻实施,渗透到各学科的教学中去,充分挖掘跨学科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的交集,丰富学科教学的教育内涵。
(二)拓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多元观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校开展了一系列以培养学生理解国际的能力为核心的创新实践活动。例如,学校开展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初中年级开展的英语文化周活动;高中年级组织的国际问题的英语演讲和英语辩论比赛;在方庄社区开展外国人生活情况的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通过形式丰富多样的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从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将国际社会的法律要求、伦理准则、价值判断标准等进行有机融合、渗透,以达到增强学生理解、自立、自治、认同的目的,有效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生活能力,将法律意识与国际规则的理解落实到自觉行动中。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渗透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共生观念。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是通过多渠道进行的,我们不能忽视环境育人的巨大功效,要充分利用环境因素对学生进行国际理解和法律教育。环境育人是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一个窗口,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法律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开展又可以优化学校的教育环境,直接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育人功能,如借助校刊(学生刊物)、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学术讲座等方式促进国际理解教育,切实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四)通过学生自治,强化中学生法律意识,渗透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教育结果应该是受教育者的变化,包括内化和外化。其中更重要的是内化,在中学生的法律教育与国际理解教育中更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内化,培养学生参与民主生活与管理的意识,国际理解教育的人本观念。通过拓宽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让学生体验参与学校民主生活与管理,有效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培养民主素养。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学生会、团委、年级自治会、班级委员会的竞选,亲身参加民主活动,有效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
二、在中学生法律教育中渗透国际理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正处于“三观”,即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国际关系问题的理解,法律的尊重、遵守及执行力度的状况将决定现今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和未来是否能符合世界公民的要求,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而又伟大的工程。为此,在渗透国际理解教育过程中,应坚持适度原则,避免过犹不及,有失偏颇。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理解教育理念的渗透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从事此项工作专业人员的再教育及专业化培训要及时跟进,提高实效性。还应注重学校整体认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以上所提到的均离不开国家、社会层面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撑。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做到不断的提升与发展。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相应的问题。尤其不可出现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具有灵活,应变性强的特点,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法律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是它们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话,也可以根据已成熟的政策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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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发展,是十八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于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认识,就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具体阐述,并由此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保与原城市养老保险的融合,如何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直接影响到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衔接要确保公平、公正,这是统筹发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保险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基础。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之举。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财政投入、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不是非常全面,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收缴会成为死角,这就会使人们产生不平衡的心理,这也是逃费现象的导火线。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目前的这种制度是有地域、行业、身份之分的,而且个人的权益分配也不是太合理,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收缴资金的公平顺利进行。再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率也不是非常合理,收缴率偏高,这会给人们带来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缴费的效率。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对策研究
我们已经初步了解到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不良影响,改善这种现象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1.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
在如今的这种法制社会,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资金收缴,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这一现象时,首先要将相关的法律制度健全,最大限度地阻止非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另外,依据外国许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顺利的案例来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正常收缴的重要保障。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法律制度,让正常的资金收缴具有法律权威的保护,而且用法律手段惩罚逃费现象更能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也要相应提高,从而引起更多人的重视。逃费人员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也要有足够的力度,起到警示的作用,要具有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的权威性。因此,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逃费现象的有效对策。
2.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
制定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收缴制度,能够给人们一个公平合理的缴费制度,让大家自觉遵守制度,达到公民自觉缴费的效果。首先,制定的制度要公平合理,一视同仁,不能有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的制度还需要具有普遍性,让所有公民都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所制定的制度也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才能服民众。当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要让公民的老年有所保障,才能让他们从心底里愿意为自己的老年投资。另外,养老保险收缴的资金要适度,需要缴纳的资金要在他们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会对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压力,久而久之,这种制度必然会引起民愤,也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更不能让社会和谐的发展。所以,国家及相关政府要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的现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收缴制度,才能保障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
3.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的监督管理制度
有了健全的法律以及完善的收缴制度的支持,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相关的执行人员,才能确保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在执行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时,要加大稽查监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公正地处理逃费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制度。其次,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管理,我们可以将相关的收缴资金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然后收缴双方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计算机能存储的信息也是非常庞大的,可以节省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在这种监督管理机制中,也要有相应科学适当的奖惩制度,鼓励遵循制度的人,也大力惩罚逃费的人,这样,可以有效激励更多的人遵守相应章程,降低逃费现象发生的频率。
三、结语
总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是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确保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公民养老的最大保障。同时,我们还需要将有效的解决逃费现象的对策尽快地落到实处,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这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我国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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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
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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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仅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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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志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4.
摘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具有可靠的理论依据,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和保证。本文在明确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若干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发展的建议,旨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互动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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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宏亮,张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管理制度现状分析[J].标准科学,2011,06(0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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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科技水平背景下,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运行速度已经逐渐无法跟上人们逐渐提升的娱乐需求以及办公需要,这也对计算机技术合理发展以及进步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QQQ,供大家参考。
企业管理数据库[3]的数据信息是由工业管理以及商业管理要求来决定的,收集职工详细信息,包括人员情况、职工薪水、职称晋级、产品指标以及销路规划等,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以及企业的经济数据,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的日常运营方便快捷。当构建企业数据库的时候,比如企业的产品数据库,数据库包含的信息有产品的性能特征、厂家的具体情况等,因此检索字段可以设置为产品名称、厂家名称以及产品分类号等,有利于用户快速检索相关产品,当客户需要查找某种产品的时候,只需要输入主题字或者关键字,就可以获得该产品的产品情况。另外,由于员工的加入以及退出,会导致信息资料的变化,因此,在建立企业数据库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数据库的构建流程,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体系。对于人员流失比较频繁的部门,应该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完善,避免数据库的损坏。在日常工作中,还要不定期对数据库数据信息进行更新。
尽管数据库是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构建的,但是数据库的漏洞也是难以避免的。比如前后工作之间的衔接以及校验,比如计算机文字的错误录入。因此,必须对数据库进行维护和管理。
1加强数据库管理人员的技能
维护计算机数据库,应该加强数据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它们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熟练运用计算机相关软件。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校验部门,分派专业管理人员对数据库进行分析和校验,检查数据库构建过程以及检索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并且及时进行核实,并且进行更正,保证数据库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
当计算机数据库构建完毕以后,应该全面检查输入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建立定期检查制度[4],保证计算机数据库的质量,提高数据库的利用效率。数据库的时效性影响着数据库的生命。因为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速,数据信息不断更换,比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随时都可能出现过时的现象,一旦旧的法律以及标准被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和增补,那么就需要重新录入最新数据信息,代替作废的旧信息。因此,除了选择性能好的操作系统之外,还应该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还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及时进行更新,并添加到数据库中,有利于利用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对于大学图书馆数据库的维护,由于分类名目较多,图书资源繁杂,因此,应该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文献的专业设置,细化图书文献资源的分类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类别,并且添加新的文献资源。如果不能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那么就无法保证数据库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从而对数据库的有效应用造成影响。对于企业产品数据库的维护,一般在一至两周年内对数据进行更新[5],因为产品可能停产或者改型,也可能研制出了新一代的产品,而且有些厂家可能已经倒闭,或者更换了厂址,或者改了新的厂名,产品信息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必须及时对产品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更新,保证产品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只有及时更新数据库,才能保证数据库的活力与生命,才能满足信息时代人们对于数据信息的需求。
3重视用户的计算机教育
在计算机数据库的使用过程中,还要对数据库的使用者进行相关培训。只有对使用者普及计算机知识以及数据库的知识,才能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达到快捷方便的使用目的。另外,还应该编制用户使用手册,并且重点标注重要的注意事项,使使用者能够合理地运用数据库信息资源,避免造成数据库的破坏。
4营造方便快捷的网络环境
当数据库建成以后,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性能好、运行稳定的计算机,还需要定期对计算机的设备硬件以及应用软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计算机数据库的正常使用。营造方便快捷的网络环境,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扩展数据库的应用领域,提高数据库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数据库的强大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数据库成为学校以及企业必需的工具。数据库的构建和管理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因此,在数据库的操作过程中,必须细致入微,衔接得当,创造出一个稳定、准确的操作环境,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
数据库安全系统除了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还要对数据的相容性、有效性、正确性进行保护,即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相容性是指不同用户对同一数据进行访问得到数据是相同的;有效性是指数据库中的理论数值能够满足现实应用中对该数值段的约束;正确性是指数据表对应域的类型与数据的输入值的类型是一致的。防止发生输入和输出数据不符合语义的现象,同时保证数据的相容性、有效性、正确性,才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操作人员的失误或是计算机的硬件故障等问题对数据库造成的破坏是目前数据库安全系统的保护措施所不能避免的,目前数据库安全系统的保护措施仅能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并且保证并发事务的正确执行。但是操作人员的失误或是计算机的硬件故障会影响到数据库中数据的正确性,数据库受到破坏、数据库中的部分数据丢失或者全部数据的丢失的现象都有可能是其造成的。所以保证故障恢复功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证结束数据库的错误状态,恢复成正确状态。
威胁数据库安全的因素
数据库安全的标志是,数据库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不会受到威胁。从实际情况来看,危害数据库的安全因素主要有:一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环境的意外情况,比如:系统的崩溃、磁盘的损坏进而破坏数据;对数据库的不正确的使用破坏现象;非法访问、修改数据库造成的破坏;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对数据库造成的破坏;二是通过网络对数据进行的一系列有预谋的破坏活动;三是账号的设置过于简单、脆弱,有些企业方便员工查看相关资料不设置账号密码或者是公开;四是数据库治理人员的角色分工模糊,有些人身兼数职,大大降低了治理效率;软件本身的漏洞等等。
计算机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模型
现在的安全模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多边安全模型。多边安全模型能够阻止对数据库安全措施信息的横向泄露,最大程度的保护数据库信息安全。第二种就是多级安全模型。多级安全模型中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由高到低的三个层次,密级或者高于密级权限的人员可以使用该密级信息,军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保密系统首先使用这种多级安全模型,它分层次的对信息进行绝对保护。
2用户标识与鉴别
目前计算机中有非常多的方法可以进行用户标识与鉴别,多种方法也可以在一个系统中同时使用,强化系统的安全性。常用的方法有:输入用户名确定用户身份;回答口令识别用户身份;回答对随机数的运算结构表明用户身份等等。尽管这类方法可以加强系统安全性,到也使成本增加很多,所以,一般都是像百度这类大型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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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规模的钢结构建筑建设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钢结构建筑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保证钢结构建筑施工的速度,还应保证钢结构建筑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也要降低基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钢结构建筑设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1桥梁钢结构损伤的主要表现
目前,高强材料在桥梁建设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由此相关的设计者就会格外关注于工艺损伤和材料对损伤的敏感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桥梁钢结构的损伤和发展在材料、工艺和服役过程中都会出现相关的问题,其主要涉及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其一,非金属夹杂物质含量过高,这往往是在焊接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母材Z向性能要求;其二,焊接部位的力学性能下降,主要由于金属结晶对于材料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其三,焊接中出现的损伤情况,一旦出现过多的欠缺,就会诱发疲劳裂纹;其四,不良构造细节出现的损伤情况,这往往是由于细节设计问题,导致损伤出现;其五,服役过程中的环境恶化,使得缺口损伤加剧,出现威胁。
2桥梁钢结构的完整性设计方案
2.1横向抗倾覆的稳定性设计
钢结构的桥梁一般情况下,其质量轻,强度大,在一些特殊的路况下,如小半径以及多车道的设计上,它们的横向抗倾覆就成了设计师研究的重点。在以前的桥梁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设计失误导致桥梁的倾斜现象。其原理是连续桥梁的半径较小,由此带来的就是较大的跨度,一旦桥面比钢梁宽就会导致活载最差,最恶劣的会出现横梁外侧支座受力增大,内侧就不会受力,这样的受力不均匀极有可能出现桥体的倾斜。基于这样的经验教训,设计者在其设计的过程中,要严格计算,保证其横梁的受力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由此,不仅仅可以满足桥梁的荷载问题,还可以保证桥梁受力均匀。
2.2焊接结构上的完整性设计
设计者应该关注的是:有针对性的进行焊接形式的选择,其依据主要来自于焊接性检测出来的静力和疲劳等级。基于减少应力的目的,关注焊接的关键细节部分;严格依据标准来检测保证焊缝的质量。
2.3加劲肋部位的完整性设置
加劲肋处于支座位置,是集中负荷的区域,为了保证构件有着良好的稳定性,并作为集中力去传送,常常设置相关的加强部件。加劲肋的设计,在很多的设计者认为是没有多大必要的,其有无的问题不能依据我们的经验,应该遵循计算的结果决定是否设置。如果计算的结果显示需要,竖向加劲肋应该是我们设计的首选,在此基础上依据其距离和腹板厚度决定其设置的位置。一旦其数值超过范围,就要采用水平加劲肋。由于原构件的截面积不足,加劲肋的设置就会起着这样的作用:增强抵抗弯矩和剪力,降低用钢量,从而极大的节约了建筑的成本。
3结语
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常见的焊接缺陷要做到心中有数,以正确的焊接工艺,科学的设计方案,全面的视角,强化对于桥梁钢结构完整性的设计观念,切实指导对桥梁的制造、检测和管理。
前言
建筑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舒适度,因此,在建筑工程满足安全和舒适度的同时,在对室内加层的设置时,需要满足建筑净空的要求,这就要求设计合理的室内加层结构形式,并选取合适的结构材料和结构构件截面,从而保证建筑功能的最大限度的实现。而钢筋混泥土和钢材是现代建筑的主要原材料,由于室内加层受到整个主体建筑的布局和设计载荷等因素的制约,这就要求室内加层需要有较轻的自重,并且需要强度高、截面小,同时还需要满足环保的要求。而钢结构室内加层技术具有布局灵活、自重轻、轻度高、延性好、截面小、对主体结构影响小等特点,并且材料可回收利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使得钢结构成为室内加层结构的理想选择。
1建筑室内钢结构加层设计的应用工程实例
1~2层为裙房,商业用途,3~12层为商住综合用途。建筑的主体结构柱、墙等竖直构件混凝土强度为C40,梁、板等水平构件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钢梁、钢柱采用Q235。
2建筑室内加层钢结构设计的研究方法
建筑工程室内加层结构设计主要有钢框架和混凝土框架两种结构形式,通常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对室内加层钢结构设计研究:
(1)多方案理论对比研究法。与钢结构室内加层结构相比,钢筋混凝土室内加层结构的自重和刚度都较大,这样可能会导致主体结构的部分构件如柱、强等荷载增大,延性减小,抗震性能有所减弱,安全效果不理想。通常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的室内加层结构体系进行方案对比,从而给定设计的参数和准则,这样有利于设计的计算和技术的推
(2)数值计算模拟仿真分析法。该种分析方法主要运用相关软件对不同的室内加层结构方案建立计算模型,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通常可以先用PKPM软件建立计算模型,然后用SATWE软件进行计算。
3钢框架结构和混凝土框架结构室内加层设计的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研究方法,我们对上述工程实例进行不同结构的室内加层设计,进而对比两者加层后的效果。
(1)钢框架结构室内加层方案。针对建筑的实际条件和主体结构的布置,使用钢结构来对室内加层。为了钢设置钢柱脚底板的方便与可靠,在主体建筑结构体系的框架梁上设置钢柱,并根据建筑室内的额分隔来设置钢柱柱网,使钢柱截面宽与隔墙厚度保持一致,取值20cm,保证钢柱的的布置不影响建筑的效果。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净空的高度,多数钢梁截面高应小于等于35cm。加层结构的水平方向跨度相对较大为11m,并且刚度较弱,则,在加层设计时需要加强该方向的抗震性设计。而在EH轴和3、4轴,5、6轴之间的区域,应加大箱型钢柱截面的厚度,与中间的核心筒形成双口型加强区。口型外连接的箱型钢柱截面厚度也应加大。其余钢柱截面厚度满足需求即可。
(2)混凝土框架结构室内加层设计方案。选取混凝土框架柱截面的最小宽度为30cm,由于加层结构混凝土柱底荷载较大,容易导致建筑主体结构楼面难以承受,依据主体结构的平面布置,可不另设混凝土柱,框架梁截面宽度取20cm。同样水平跨度较大为11m,需要加强该方向的抗震设计。而水平方向的加层结构易加大框架梁截面高度。由于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自重较大,这样容易增加建筑的基础载荷,截面高度大,很难满足净空的要求,也不方便以后室内的改造。
4建筑室内钢结构加层与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比较
我们通过以下技术指标来对比两种设计方案的优缺点:
(1)总的自重。根据设计的数据通过计算可得,钢框架室内加层结构体系的活载总质量为2917t,恒载总质量为30485t,结构总质量33402t,而混凝土框架室内价加层结构体系的活载总质量2919t,恒载总质量为31588t,结构总质量为34507t。其中,活载总质量为折减后的结果,而恒载总质量包含自重和外恒载。
(2)钢比重。通过计算,钢结构加层结构体系的水平和竖直钢比重分别为:12.23、33.79;混凝土框架的加层结构体系的水平和竖直钢比重分别为:12.25、33.13。其中,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结构宜大于1.4或2.7;钢框架与混凝土框架钢比重相等。
(3)基本周期的比较。钢结构加层架构体系的水平和竖直方向以及扭转基本周期分别为:1.2234s、0.7284s、0.8087s;混凝土框架的水平、竖直方向和扭转的基本周期分别为:1.2275s、0.7398s、0.8377s。其中,两种结构的基本振动周期相等。
(4)有效质量系数的比较。通过计算钢框架加层结构体系的水平和竖直方向的有效质量系数分别为:98.63、98.95;混凝土框架加层结构体系的水平和竖直方向的有效质量系数分别为:98.61、98.92。其中,有效质量系数应当大于90%,且两者该系数近似相等。
(5)剪重比。剪重比在每层都有,是反映主体结构刚柔程度的指标。经过计算,钢结构框架的水平和竖直方向的剪重比分别为:5.69、8.65;混凝土结构的则分别为:5.69、8.59。二者的剪重比相等。
(6)地震下顶点的位移。经计算,钢框架水平和竖直方向的顶点位移分别为:42.3、23.2,;混凝土框架结构则分别为:42.4、23.6。通过上述综合技术指标计算的数据可知,虽然采用两种方案的有效质量系数均满足大于90%的要求,并且剪重比也满足大于3.2%的要求,但,钢结构的总重较轻,对于主体结构的承重有利,并且不会增大主体结构的载荷。
5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比钢结构室内加层与钢筋混凝土室内加层多个技术指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钢结构室内加层设计和钢筋混凝土室内加层结构设计对主体结构均无不利影响。
(2)从结构材料来看,两种设计方案都能够满足安全的性能,但是钢结构自重较轻,每层约有1.4kN/㎡,并且强度高,截面小,能够有效的满足室内净空的要求。
(3)钢结构室内的加层更加容易拆除,材料还可回收,相比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更加环保,虽然混凝土结构在室内加层中可行,但整体效果明显不如钢结构。因此,建筑钢结构室内加层设计比较合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主体结构的实际情况来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构方案,进而保证这个加层甚至是建筑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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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是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材料,铁的产生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但具有结构意义的钢铁建筑的出现却只是近200多年来的事情,钢结构建筑形式的出现,表现出了巨大的结构优越性,获得了迅速的应用和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钢结构建筑论文,供大家参考。
1建筑工程钢结构设计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钢结构设计防腐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钢材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一旦长时间暴露在室外环境中,就极易被锈蚀,不仅钢材的外观会深受影响,钢材的质量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在钢结构建筑设计中钢材防腐问题也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钢结构建筑设计中对于防腐方面问题的解决方法通常是采用涂抹防腐涂料的措施。设计人员会根据钢结构建筑的要求选用合适的防腐涂料,并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进行操作。此外,对于钢结构构件也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有的构件在出厂前需要涂刷一层底漆。在钢材上涂抹防腐涂料就目前来看是最为有效的防腐措施。但是这样做只是基础性的防腐,因而为了提高钢结构的防腐效果,就必须选用耐候钢作为钢结构建筑的首选材料,并利用热浸镀锌技术对其进行处理,利用镀层,达到保护钢结构不被腐蚀,尤其是应加强有机涂料配套技术的应用,以及阴极保护技术的应用,才能更好地确保其防腐性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1.2钢结构设计在物理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1.2.1噪声问题及对策
噪声问题是现代建筑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且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怎样有效降低噪声已经成为当前建筑学中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人类耳朵能够听到许多种声音,而这些声音又大致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害悦耳的声音,例如音乐声、鸟鸣声等;另一类则是有害的噪声,例如各种机械发出的轰鸣声,刺耳的喇叭声等。一般情况下,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对隔音的效果要求也不同,例如大型商场建筑,其隔音效果要求较低;寻求安静的住宅建筑隔音效果要求就较高,这就需要设计人员根据建筑使用功能以及隔音效果的不同要求进行专门的设计。在钢结构建筑设计中所采用的隔音措施主要有:使用隔声门、隔声窗,并在建筑或需隔音的房间外墙上使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其对吸音的效果要求也不相同。例如音乐厅类型的建筑,其主要使用功能就是让人类的耳朵吸收发出的音乐声,所以在音乐厅类型的建筑中通常会在顶棚增加反射板用来反射声音,若是音乐厅中的声音无法反射,那么人类的耳朵所听到的声音就会有缺失,甚至是听不到声音。当前,解决吸音问题的主要措施有两种:第一种是科学的设计吸声结构,例如孔石膏板吊顶。第二种是采用先进的吸声材料,例如玻璃、岩棉等吸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2建筑工程中钢结构设计的稳定性与设计要点
2.1建筑工程中钢结构稳定设计的特点
建筑工程中钢结构稳定设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钢结构的多样性。建筑工程中钢结构设计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着钢结构的稳定性,特别是承荷载力大的钢结构部位,在进行这类钢结构部位设计时必须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并对钢结构的稳定性进行认真分析、探究。第二,钢结构的整体性。钢结构建筑是由多种构件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构件所具有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若是当任意一个构件出现问题,例如失稳、变形等情况,那么必定会对其他构件造成影响,最终导致钢结构整体稳定性出现问题。
2.2钢结构稳定性的计算方法
(1)整体刚度计算。在现行的钢结构计算规范中,通用的计算方法是轴心压杆稳定计算方法,其主要采用是折减系数方法和临界压力求解法。其中,临界压力由欧拉公式给出。(2)整体稳定性分析。钢结构建筑是由多种构件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其整体稳定性受各种构件的制约较大,各构件之间是否具有良好的稳定性,是确保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前提基础。所以,应对其整体稳定性进行分析。(3)其他特点的稳定计算。钢结构的各种组成构件又能分为两大类,为弹性构件和柔性构件,因而,在进行钢结构稳定性时应重视这一特点。由于柔性构件容易发生变形,进而导致钢结构内部也发生变化,最终对钢结构整体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必须重视柔性构件的分析。
2.3钢结构稳定性的分析方法
(1)静力法。静力法的分析原理是结合已经出现了微小变形后的一些结构受力的条件,并根据这些条件来建立相对平衡的微分方程。通过建立的微分方程仔细的计算出构件受力的临界相关荷载。在实际中应用静力法构件平衡微分方程时,应遵循相关设定,具体表现为:直杆构件应该为截面,其压力应始终遵循之前的轴线进行作用。(2)动力法。当钢结构的结构体系处于平衡状态下时,若是受到一定的干扰,那么整个结构体系就会产生振动,这时应采用动力法对钢结构的稳定性进行分析。钢结构整体稳定性与其所承受的荷载有着密切关联,在钢结构出现变形以及钢结构振动加速时,这种联系更加紧密。若是钢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值低于钢结构自身稳定性的极限荷载值时,会出现加速度和之前的钢结构变形的具体方向相反的状况。(3)能量法。若是在实际应用中钢结构载着保守力并且已经具备结构变形的相关受力条件,那么就能以此条件构建总体势能。如果要计算钢结构的总体势能,则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钢结构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下。
3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促使钢结构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然而钢结构设计的稳定性直接影响着钢结构建筑的整体质量,因此,本文对建筑工程中钢结构设计的稳定性与设计要点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探讨,希望能为所需者提供借鉴。
一、以施工安全为中心的钢结构施工管理探讨
1.1明确施工安全管理要点,保障钢结构施工安全。根据钢结构施工特点,钢结构工程施工安全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钢结构施工中存在高空施工,因此安全管理中应强化高空坠落及坠物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督与检查,保障施工过程中防护设施的完善。除施工过程中高空安全管理外,施工过程中还应对起重设备作业、吊装构建等活动进行控制。在吊装过程中专人指挥、专人管理,严禁吊装过程中起吊臂下站人等。另外,在构建吊装就位后,应在确保连接诶可靠基础上卸钩,避免结构失稳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在施工活动中还需要针对现场焊接活动对防火、用电等内容进行控制与管理,保障钢结构施工安全。
1.2强化钢结构施工前的安全管理准备。根据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需要做好充足的安全管理准备。首先,强化技术交底过程中的分析与探讨,及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施工技术要点及安全管理重点。在此基础上,加强安全管理设施、用具的配置与保养,保障施工过程中安全用具的完好状态。根据施工安全管理的需求,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思想教育,以安全意识的树立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对安全的关键。以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管理工作需求,施工单位还应将将安全管理内容分解落实到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岗位。以岗位职责及考核方式,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施工企业还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通过施工安全员、技术员、质检员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设施完好性,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
1.3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具体措施分析。根据钢结构安全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有效执行保障人员安全。首先,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主要部位、作业点及危险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并配备足够的夜间照明。在安全问题易发季节的施工中,还应针对天气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根据风雨天气对现场临电、安全设备的影响,开展检查检验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钢结构安装施工其中机械的重要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场地进行监控,确保闹大型起重机具所需地基基础承载力、避免侧翻等情况的发生。作为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在吊装作业时应划定危险区域,以作业区封闭、安全标志悬挂、专人警戒等方式,保障吊装安全。在六级以上大风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保障吊装安全。在钢结构施工中现场焊接时必须以专用挡风斗进行遮挡,并接火器接取焊接火花,以此避免火灾及烫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焊接施工前应对焊接现场进行检查,易燃易爆物必须移出现场,焊机必须建立良好接地并进行遮挡。对于钢结构现场防腐涂装所需涂料,应由专人进行保管,以防火、防爆、防毒工作的开展,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1.4强化预防性安全管理理念的应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在现代预防性施工安全管理理念研究不断深入的今天,加快钢结构施工企业预防性安全管理理念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施工安全管理能力、降低钢结构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预防性施工安全管理理论是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以数据库方式进行归类总结。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及易发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利用数据库及施工前的分析,开展系统的安全检查及现场管理,以此实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根据这一理念,钢结构施工企业应加快预防性安全管理理论的引入与应用。以事前安全管理为中心,保障钢结构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
1.5以科学的钢结构安全施工方案指导施工管理工作。钢结构安全施工方案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期要求指定的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导钢结构施工管理的基础性文件。科学的、完善的钢结构安全施工方案能够有效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安全为中心开展施工管理。在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中,施工企业必须组织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技术人员及工程师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验证。以此确保安全施工方案的科学性与实用性,促进以施工安全为中心的钢结构施工管理的有效开展。
二、以贯穿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培训为重点,提高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
受钢结构施工工期长、一线人员流动性大的因素影响,施工人员极易放松安全警惕性,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生。因此,现代以施工安全为中心的钢结构施工管理中,必须建立贯穿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培训体系。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施工一线人员进行相关安全要点及管理内容的培训,时刻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及警惕性。并且通过阶段性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强化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内容,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能力及预防意识,保障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钢结构工程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钢结构施工企业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以科学的管理体系为基础、运用有效的监控方式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同时,以贯穿全过程的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警惕性,通过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时刻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实现安全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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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就。这其中,高层建筑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高层建筑钢结构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上面。高层建筑钢结构施工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层建筑钢结构论文,供大家参考。
1试验概况
1.1试验构件设计和制作
边节点试验构件取用承重框架梁柱反弯点之间的一个平面组合体,即“T字形”试件。为有效保证试件的浇筑质量和垂直度,并与工程实际相符,全部试件均采用钢模板、立模浇筑。边节点构件柱子的截面尺寸为200mm×200mm,梁的截面尺寸为150mm×250mm,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级,箍筋采用HPB235级。柱子的配筋率为1.13%,梁的配筋率为0.9%,所有构件配筋率和钢筋的强度相同。为防止柱头破坏,柱上、下两端箍筋加密;节点核心区按照抗震要求对箍筋进行了加密处理。本次试验共包括7根试件,详细的试验构件概况如表1所示,构件的尺寸和配筋图示,节点核心区采用柱混凝土的构件,施工缝留设在梁下部;节点核心区采用梁混凝土的构件,分别在梁上和梁下留设两道施工缝,施工缝处浇筑时间间隔为2天(48小时)。
1.2试验方法和加载装置
采用低周反复试验方法进行研究,加载制度为力—位移混合控制加载,在开始加载到构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构件屈服后,改用屈服位移的整数倍为级差作为回载控制点,每一位移下循环3次。在实际框架结构中,当作用水平荷载时,上柱反弯点可视为水平可移动铰,相应的下柱反弯点可视为固定铰;而节点两侧梁的反弯点可视为水平可移动铰。这样可以有两种加载方案:一种是在柱端施加水平荷载或位移,这时梁能够左右移动而上下受到约束,产生剪力和弯矩。这种边界条件比较符合实际结构中的受力状态;另一种是将柱保持垂直状态,在梁的自由端施加反复荷载或位移,此时边界条件变为上下柱反弯点为不动铰,梁反弯点为自由端。本次试验采用的是柱端加载的方式,即采用在柱顶施加轴向力和水平力的方式进行试本次试验在东北电力大学结构试验室进行,采用美国MTS公司生产的MTS液压式伺服加载系统进行试验,采用MTS动态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数据采集。试验自行设计了加载装置,竖向加载装置由反力架和1000kN数控电动液压伺服作动器组成,水平加载装置由反力墙和500kN数控电动液压伺服作动器组成。试件垂直安放,为了保证柱的上、下两端为理想的球铰,在柱端设置了带有滚动轴的垫板,垫板上部为可转动的油压千斤顶,柱下端为固定铰支座;梁端由刚性连杆与地面铰支座相连,保证梁端可以水平移动但是不能垂直移动。试验加载装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2边节点试验结果与分析
2.1破坏现象
边节点构件BZ1为节点核心区采用梁中混凝土强度的构件,构件破坏图片如图3所示。构件初始裂缝出现在梁端第一箍筋处,正向开裂荷载为10kN;反向开裂荷载为20kN;裂缝扩展速度较快,裂缝区域主要集中在梁的端部范围内,节点核心区只有少量细小的裂缝出现,没有明显破坏。构件最后在梁端形成塑性铰,塑性铰发展充分构件BZ1的柱子和梁的实际配合比相差2个强度等级,说明当梁柱强度等级相差较小时,节点能够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当延伸长度为0.5h时,出现裂缝的范围较小;当延伸长度为1.5h时,出现裂缝的范围较大;延伸长度为h时,裂缝的范围居两者之间;同时,只有延伸长度为0.5h时,在梁的根部出现了破坏裂缝。从开裂荷载上看,延伸长度为1.5h的构件开裂荷载最大,说明延伸长度对梁的开裂荷载有一定的影响。节点核心区均未产生明显的破坏,这是由于所有构件均采用了“强节点,弱构件”的设计原则,节点核心区的箍筋做了加密,采用了柱子的混凝土强度浇筑节点核心区;与梁和柱子相比较,节点具有更好的抵抗低周反复荷载的能力。
2.2骨架曲线和滞回曲线不同轴压比和不同延伸长度下,边节点核心区采用柱子混凝土强度的构件骨架曲线对比。轴压比越大,滞回曲线的刚度也越大。在0.3和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对骨架曲线的形态、屈服荷载和最大荷载都没有显著影响,而延伸长度为0.5h的试件,下降段更陡峭一些。光滑;轴压比越大,滞回曲线的刚度也越大;从卸载曲线上看,主筋在节点存在一定量的滑移。其余边节点构件的滞回曲线,均呈较光滑的梭形。
2.3承载力和延性性能分析边节点构件的试验结果,延性系数取用最大位移(即构件的最大承载力对应的位移)与屈服位移的比值,屈服位移由图解法确定。从表2可以看出,在0.3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1.5h时的延性性能最好,为3.26;延伸长度为h时的延性性能稍差,为3.11;延伸长度为0.5h时的延性性能最小,为2.53;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和最大荷载没有显著影响。在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h时的构件延性性能最好,为2.73;为1.5h时的延性性能稍差,为2.41;为0.5h时的延性性能最小,为2.38。从试验结果可见,延伸长度为0.5h时,延性性能最差,随着延伸长度的增加,延性性能增大。延伸长度为1.5h时的试件最大荷载略高于其他构件,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没有显著影响。从试验结果可以看出,当构件所承受的轴压比较低时,即使梁柱边节点核心区采用强度较低的梁中混凝土,其承载能力仍能满足要求,但是延性性能弱于节点核心区采用柱子混凝土强度的构件。
3结论
(1)从破坏现象上看,试验构件的破坏均为梁端的受弯破坏。当构件所承受的轴压比较低时,即使边节点核心区采用强度较低的梁中混凝土,其破坏形态仍为梁端受弯破坏,但是延性性能略有下降。
(2)从试验结果上看,柱子中高强混凝土在梁中的延伸长度为1.5h时的承载能力和开裂荷载最大,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没有显著影响。
(3)从延性性能上看,在0.3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1.5h时的延性最好,为h时的延性稍差,为0.5h时的延性最小。在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h时的构件延性最好,为1.5h时的延性稍差,为0.5h时的延性最小。从试验结果可见,延伸长度为0.5h时,延性性能最差,随着延伸长度的增加,延性性能增大。
结构优化设计的管理措施
以施工为主营的总承包商在海外D&B项目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就本项目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有:①由于项目的特殊性,业主方已经完成项目的结构方案设计,虽规避了部分设计风险,同时也失去了设计的主动权。不仅对结构优化设计产生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需承担原设计存在的缺陷风险。②由于设计规范、法律、文化背景与国内情形有很大差别,仅仅依靠承包商自身技术力量难以完成设计任务。③采用设计分包,设计的核心技术往往由设计方控制,承包商多以被动接受,难以有效进行技术控制。④结构设计方案与现场施工脱节问题。⑤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工种,技术协调工作繁重。⑥项目合同工期压力大,5栋塔楼的合同工期为32个月。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思路和具体管理流程。
1控制思路
1)改变管理观念和意识在传统施工承包模式下,由业主方提供设计文件,承包商没有得到工程师相关变更指令,必须“按图设计与施工”,原则上不得对原设计进行任何改动。然而在D&B项目,承包商造价控制关键在设计阶段。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施工总承包管理观念和意识,建立适应D&B项目总承包项目特点的新型设计、施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优化设计的核心作用和优势。2)优选设计公司,组建优化团队首先在结构技术设计阶段,采用设计分包,并优选国际知名的设计咨询公司,为城市之光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方案和设计支持。其次为发挥优化设计的核心作用和优势,联合本地一家声誉好、结构优化设计经验丰富的工程咨询公司,对设计方提供结构设计方案,再进行优化设计。一方面弥补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另一方面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监督与控制。3)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结构设计方案常常能满足建筑功能和结构安全可靠度的要求,然而往往设计人员施工经验不足,对施工流程和工艺不熟悉,致使设计与现场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成本支出增加。因此结构优化设计阶段,始终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同时要求施工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设计方案讨论,紧密结合建筑结构特点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将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造价的目的。4)各个专业统筹兼顾,力争全局协调一致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工种,其中包括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煤气等专业工种。由于各个专业各自独立设计,势必造成设计方案从局部看是合理的经济方案,但从全局看未必是合理优良的方案。因此结构优化设计时,不仅满足建筑功能及规范的要求,而且还需各个专业统筹兼顾,力争全局协调一致,达到最优方案。
2管理实践
根据上述的控制思路,并结合城市之光项目的特点,制定优化设计施工管理体系的流程,分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如图2所示。
结构优化设计技术措施
1技术设计阶段结构优化措施
为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结构设计往往不是唯一的,不同的结构方案会使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产生很大的差别,甚至决定项目建设的成败。因此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结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着重分析结构设计的先进性和经济性。通过对原结构设计方案的分析发现,原设计结构平面布置较为均匀,东西对称,竖向荷载传递合理。但是,首先对设计方提出结构优化设计的具体措施:①提高结构材料的利用率,尽量采用高强度的钢筋及混凝土;②对5栋塔楼筏板以及裙楼筏板重新验算与设计;③对于水平承载构件,尽量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无梁板;④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方法;⑤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然后再根据设计方提供的结构设计方案,联合专业的结构公司通过最优的结构验算,再进行优化,实现设计方案的技术监督与控制,提高设计的质量。
提高材料的利用率。结构优化设计目的是提高结构设计的性价比,对结构材料的选用要合理,利用要充分。要根据结构构件的不同受力特点、工作环境和材料本身力学性能,选用合适的结构材料,对于高层建筑尤为重要。①采用高强度的钢筋,主要优点有减少钢筋用量,减小结构构件的尺寸,减轻结构自重。本项目采用强度级别为460N/mm2热轧带肋钢筋。②尽可能采用高强度的混凝土,充分利用混凝土的抗压性能,不仅减小构件的截面尺寸,增加使用空间,而且减轻自重提高设计质量。如5栋塔楼的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主要为C60,水平承载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③对于高层结构的转换层和受力结构复杂的节点部位,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利用材料的力学性能,组合使用,以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的目的。如C10a塔楼的L16剪力墙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将原来8道混凝土剪力墙减少到4道。
筏板基础。1)塔楼的筏板基础该项目5栋塔楼基础为筏板基础,原设计方案中C2,C3和C10,C11塔楼的筏板厚度为3m;C10a塔楼筏板厚度为3.5m,通过分析发现,可以减小筏板厚度和配筋率,并提出两种优化方案:①方案1保持筏板顶标高和厚度不变,减少5%的钢材用量;②方案2保持筏板顶标高不变,筏板厚度减小500mm,同时可以减少15%混凝土用量和5%的钢材用量。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方案2的经济效益明显较好。但是,由于现场桩基础已经施工完成,即桩头标高已定。如果采用此方案,保持筏板顶标高不变,因桩顶标高低于筏板底500mm,难以实现。如果保持筏板底标高不变,B3地下室净空间增大500mm,一方面业主不认可,另一方面因净高的增加致使一系列的结构构件需要重新设计,如楼梯、坡道等,不经济。因而最终采用方案1,节约5%塔楼筏板基础钢筋用量。2)裙楼的筏板基础C10,C11裙楼浅筏板总面积约5945m2,C2,C3裙楼浅筏板总面积约4297m2,设计方提供的方案为:筏板的厚度均为500mm,其中桩帽区域钢筋为:T1&T2为Y16-150;B1&B2为Y25-150,非桩帽区域为,T1&T2为Y12-125;B1&B2为Y16-175。为此联合专业结构优化设计公司,计算分析发现原筏板设计过于保守。提出具体优化措施:①利用裙楼筏板钢筋取代桩帽上部钢筋;②裙楼筏板的厚度从500mm减至400mm;③合理减小钢筋配筋率,为双层双向Y12-150钢筋网片。如图3,4所示。
水平承载构件尽量采用预应力无梁板。采用预应力无梁混凝土板相对于普通混凝土梁板的最大优点在于节约钢材用量和降低施工难度。原设计方案中,5栋塔楼的楼板全部为普通混凝土板,裙楼楼板为普通混凝土板加局部预应力板,预应力板所占的比例较少。为此,优化具体措施为:①4000mm×4000mm×375mm柱帽构造措施,取消部分混凝土梁。②由于裙楼面积较大和预应力板的钢绞线张拉限制,设置多条后浇带;③将5栋塔楼核心筒外围的混凝土板全部设计为预应力板;④对于跨度较大的混凝土梁,设计成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如C10a塔楼○F3和○F5轴线之间的混凝土梁最大跨度达17.2m,采用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不仅降低施工难度,而且减少钢筋和混凝土用量。以C10,C11裙楼L6层为例,原设计预应力混凝土板的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25%,优化后预应力混凝土板的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79%,大大提高了预应力混凝土板的比例,如图5所示。
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结构优化设计的过程就是对结构方案追求完美的过程。然而在结构优化设计过程中,设计方重视设计速度,以完成任务为前提,设计人员往往不注重工程造价,常常为了保险起见,加大安全系数,只要保证设计方案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无关紧要。因此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尤为重要,为此联合专业结构优化设计公司,对结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监督与控制。例如对裙楼挡土墙及剪力墙,通过建立结构模型,重新分析验算,使结构达到最优化。C10,C10a,C11塔楼505m长地下室挡土墙,原设计方案共有5种类型,从地下3层至首层墙体厚度都为500mm,并设计不同类型的拉接钢筋,间距为Y12-125(max),如图6所示。为此,结合相关设计参数和地质勘探报告,根据不同深度的土壤对挡土墙水平侧压力不同和竖向承载力的变化,对挡土墙进行再验算。优化结果:①墙厚范围地下3层至地下2层为400mm,地下2层至地下1层为300mm,地下1层至首层为250mm。②根据美标ACI318-0514.3.6的规定,如果竖向钢筋的配筋率≤0.01,则可不设置水平方向拉筋。但考虑现场施工要求,设置Y10@450~500水平拉筋,便于竖向钢筋固定。③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要求,拉筋两端为180°弯钩,施工难度较大,为此优化拉筋样式为一端90°,一端180°。
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在技术设计阶段,始终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应紧密结合建筑结构特点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将技术、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的优点集中体现在优化设计方案中,避免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同时降低施工难度,保证了工期。以C2,C3塔楼台模水平运输为例进行说明。C2,C3塔楼楼板采用台模体系,由于结构形式为剪力墙加核心筒结构,如图7所示,剪力墙与核心筒相连,使得台模水平运输困难。如果利用塔式起重机周转台模,施工难度大且进度慢。为此根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采用预留施工洞口,即在剪力墙上预留4.0m×2.9m(宽×高)洞口,以方便台模水平周转运输。经与设计方协商,在保证结构安全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C2塔楼从L7至L32层,在每层轴线○RC/○RD/○RE预留6个洞口,C3塔楼从L7至L28层,在轴线○RK/○RL/○RM预留6个洞口;待结构施工完成,洞口将用砖墙砌筑。通过上述措施,一方面降低施工难度,显著提高施工进度,另一方面用砖墙代替混凝土,减少钢材和混凝土用量。由于篇幅有限,其他案例不再赘述。
2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优化措施
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质量对现场的施工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通过对结构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进一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精细化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控制局部小的变更在现场施工之前的措施。1)精细化设计结构的施工图纸越精细,现场施工越顺利,而且易于发现局部设计差异。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针对结构构件,如梁、板、柱、墙,精细到每根钢筋,标明钢筋尺寸及根数、长度、搭接位置及长度等,大大降低钢筋放样阶段浪费;②针对复杂结构,精细到每个节点,标明尺寸、高度等。③对于结构构件平面定位,不仅标明具体的尺寸,而且精确到每个坐标点。2)标准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标准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具体为:减少深化设计的工作量,提高设计的效率,大大缩短施工图设计周期;采用标准构件可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减少材料浪费,标准设计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大量重复使用,较为经济。如梁上洞口标准加钢筋节点,设备基础标准配筋节点,圈梁构造柱节点,剪力墙标准配筋节点等。3)尽量控制局部小变更在现场施工之前在施工图精细化过程中,对于局部设计差异,及时与设计方沟通,并通过变更节点直接用于现场施工;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节点,及时提出合理建议,调整局部设计,降低施工难度。将此类局部小变更控制在现场施工之前,避免现场返工,有利于对施工成本的控制。
结构优化设计经济效益
通过结构优化设计在本项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节约大量的材料,降低劳动力的使用量,提高施工进度。仅与优化公司联合优化的部分,就节约了混凝土2.7万m3,钢筋约136t,合计减少材料成本1680万迪拉姆。
结语
通过在本高层项目设计阶段的结构优化设计,总结了在D&B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结构优化设计控制思路与管理实践,并结合措施与案例分析。实践证明,传统施工承包商在D&B项目中采用结构优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同类D&B项目,提供结构优化设计借鉴。但是在D&B总承包合同下,对优化设计也面临一些认识不足的问题:①设计方重视设计速度,以完成任务为前提,通常提供单一化的方案,可比性不强;②所有的优化方案必须经原设计方的认同并作修改,再次审批和施工图评审,导致设计周期延长,甚至影响现场施工进度;③对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缺乏量的界定、责任的划分和可供操作的处罚条款,是不负经济责任的设计对造价控制缺乏基本的原动力,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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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事务也逐渐的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跟重视,企业所遇到的法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跟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从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治理与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
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发布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发布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企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在劳动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基于此,应当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防范与治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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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控制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摘要】
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项目,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就针对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法律风险进行研究。按照现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展开讨论,归纳总结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探索构建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一、引言
就目前来看,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疏漏导致纠纷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层出不穷。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已由原来单纯追求利润逐渐转换为在风险权衡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众多企业意识到,合同法律管理不仅仅代表法律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经济问题,在整个合同管理中,需要由以往的事后审核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通常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至合同终结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合同订立阶段,需要合同双方相互履行权利义务以及条款合约,最终目的是能够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今企业一般都具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整个体系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笔者认为,在整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中,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审查,这样能够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责任重大,合同相对方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成本收益。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认真核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必要时甚至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多方权衡之后才能够签订合同。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保对象的主体资格适合,查询对方的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主管单位的授权氛围。第二,需要对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签约前,企业的相关部门不能简单相信对方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而需要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第三、在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需要供应商出具相对应的资质证书,并需要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有效。
(二)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条款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具有明确的信息指示,如果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双方的交易,甚至造成损失。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需要在订立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严格明确标的名称,使用规范的全称,避免出现歧义。第二要根据质量条款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根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三是物资的单价和总价表明,避免在合同款项以及结算时出现风险。第四是明确合同履行期限,避免发生合同延迟履行的法律风险。第五是明确确定履行地点和方式,避免单方违约现象。第六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范围,企业双方都有义务通知对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交付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阶段中,客户很容易恶意不提货,使得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履约损失。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在交付中经营遇到的风险分别是自提风险、代办托运风险、送货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当客户恶意不提货导致我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证我方的权益。另外,在交货的过程中,我方交货人员应仔细核查对方提货人员是否有相应授权,还要注意注意符合合同规定,提货人员出示的提货权限与合同权限保持一致。先付款后提货的,我方需要对款项进行查明,确定款项到账之后才能进行发货。代办托运或送货的,我方都需要在运货之前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合格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当客户领取货物之后,需要在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上签字证明。
(二)结算风险
第一,在这个阶段,一些供应商要求企业进行先款后贷,但是容易出现我方付款后供应商不提供货物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合同上明文规定,约定供应商发货时间,一旦延迟发货,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企业内部沟通不及时,在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时,企业已经付款从而受到损失,这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在办理对外结算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第三,选择预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在付款比例以及时间上控制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明确付款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期款项付款的条件。
(三)货物验收、入库风险
第一,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标注的规格进行检验,在检验物资质量时没有运用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这些未认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查的物资,使得在今后出现问题时,供应商会依照这个借口逃避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对合同进行明确,明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验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二,企业验收人员没有进行验收就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仓库人员没有进行校对就签字允许入库、在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允许就擅自签收的,这些都容易对企业带来法律危险。需要企业双方在合同规定下,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标准进行验收,出现问题双方都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这样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第三是产品质量存在隐蔽性瑕疵的,这就需要验收人员和仓库人员得到质量部门的核查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签字准许入库。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首先需要在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在企业中,尤其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核心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求企业人员正确认识合同管理的功能,要重视合同的管理,不能忽视每一个环节,合同法律工作人员要兼顾每个环节,进行及时的维护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在企业中需要不断的对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激励,需要企业提高法律人员的地位,不断实行激励机制促进他们努力工作。其次,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需要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监督,在多个部门进行全权把关中,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整合,使得每一个部门都各司其职,保证合同管理有效进行。在合同制定、履行以及审核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每一个环节,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五、结束语
总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经营实际不断的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的合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合同的立体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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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延明.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J].社科纵横.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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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学的基本概念是什么-民俗学和民俗有何区别
民俗文化是一个笼而统之的概念,它涵盖俗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研究它们的民俗学更是博大精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俗学的基本概念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民族学” 由族体民族和 科学两字组成,是指研究民族共同体的学问。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学科。
而民俗学是一门针对风俗习惯、口承文学、传统技艺、生活文化及其思考模式进行研究,来阐明这些民俗现象在时空中流变意义的学科。民俗学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民族学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民族学包括民俗学。相对于民俗学,民族学的研究更加全面,更加多元。
1.民族性:分为同一类和不同的两种类别。
2.历史性:历史性是社会历史文化的反映与再现。
3.集体性:集体性是集体创作与传承的结果,体现了人与社会的本质。
4&5.传承性和扩布性:传承是沿袭的手段和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因而形成文化惯性。
在空间平面上的延伸,是文化交流与融合的过程,两者的结合使民俗成为时空文化连续体,扩布性随条件的变化而反映出差异。
二者是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沿袭和融合。
6.地方性:自然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表现出空间上的特征与差异。
7&8.稳定性和变异性:稳定性是指民俗文化经过传承形成相对稳定性,部分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内容,因而会形成文化墮距现象。
变异性是在传承于扩布、自发和渐进基础上的变化,力量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整体价值观与取向,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加以改变。
1.民俗学又称民俗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代代相传的稳定的文化物质,可以简单概括为流行的民俗。
2.民俗文化是流动和发展的,它会在社会的各个阶段产生变异,并在变异中寻求生存和发展。当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人们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反映在民间文化的变化上,这是一个不取决于人们意志的客观现实。寻找民间文物,留下人们生活的历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民俗文化历史的大国。民俗文化不仅是历史的延续,而且会延续下去。正是这种民间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造就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传统和人文品格。因此,弘扬中国民俗文化传统,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民俗学是民俗学中的一个分支,它对民俗事象发生、发展、演变及其性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规律进行理论探索,包括对综合或单项问题进行研究。
理论民俗学的研究领域涉及民俗学的三个方面: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主要方法。
民俗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关于“民”和“俗”的概念。
虽然民俗自古有之,但是民俗学的确立却是19世纪后半叶的事。民俗学作为学科术语来自英国学者汤姆斯(William Thoms)创用的词汇“folklore”原意是指民众的知识或学问,后渐渐用于指称民间风俗现象,又指研究这种现象的学问。但是,民俗学界对这个定义的讨论从未停止,先谈“俗”,历史出现过的理解有:
“文化遗留物说”这是英国文化进化论学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民俗是一个已发展到较高文化阶段的民族中所残存的原始观念与习俗的遗留物,就象由猿猴进化而来,身上残留着一根尾椎骨一样。我们今天仍旧有许多人认为民俗只存在于边远、偏僻的山区,便是承袭了文化进化论学派的思维方式。
“精神文化说”:这也是英国学者的观点,例如他们著名的例子是“引起民俗学家注意的,不是耕犁的形状,而是耕田者推犁入土时所举行的仪式,不是渔叉和渔网的构造,而是渔夫入海十所遵守的禁忌。”
“民间文学说”:这种理论认为民俗学即民间文学。
“传统文化说”:即把民俗仅限于传统之中,将生活中涌现中来的大量民俗排斥在外。
这些说法都不能体现民俗的真谛,现在民俗学界对于民俗的认识渐渐达成了一致,见上文。
关于“民”的讨论有人认为是指野蛮民族,有人认为是指农民和边民,而现在我们的“民”是指与官方相对的民众,即使是最高统治者本人,只要他不站在官方的立场上,他也就变成了“民”——皇帝也照样要过年。高丙中博士的学位论文《民俗文化与民众生活》具体的讨论了这些问题。
关于民俗的特征也有几个基本的概念:集体性、传承性、变异性、模式性,这些概念在“什么是民俗”中略有介绍,详见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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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功能俱全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也越来越成为建筑结构工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1试验概况
1.1试验构件设计和制作
边节点试验构件取用承重框架梁柱反弯点之间的一个平面组合体,即“T字形”试件。为有效保证试件的浇筑质量和垂直度,并与工程实际相符,全部试件均采用钢模板、立模浇筑。边节点构件柱子的截面尺寸为200mm×200mm,梁的截面尺寸为150mm×250mm,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级,箍筋采用HPB235级。柱子的配筋率为1.13%,梁的配筋率为0.9%,所有构件配筋率和钢筋的强度相同。为防止柱头破坏,柱上、下两端箍筋加密;节点核心区按照抗震要求对箍筋进行了加密处理。本次试验共包括7根试件,详细的试验构件概况如表1所示,构件的尺寸和配筋图示,节点核心区采用柱混凝土的构件,施工缝留设在梁下部;节点核心区采用梁混凝土的构件,分别在梁上和梁下留设两道施工缝,施工缝处浇筑时间间隔为2天(48小时)。
1.2试验方法和加载装置
采用低周反复试验方法进行研究,加载制度为力—位移混合控制加载,在开始加载到构件屈服前采用力控制;构件屈服后,改用屈服位移的整数倍为级差作为回载控制点,每一位移下循环3次。在实际框架结构中,当作用水平荷载时,上柱反弯点可视为水平可移动铰,相应的下柱反弯点可视为固定铰;而节点两侧梁的反弯点可视为水平可移动铰。这样可以有两种加载方案:一种是在柱端施加水平荷载或位移,这时梁能够左右移动而上下受到约束,产生剪力和弯矩。这种边界条件比较符合实际结构中的受力状态;另一种是将柱保持垂直状态,在梁的自由端施加反复荷载或位移,此时边界条件变为上下柱反弯点为不动铰,梁反弯点为自由端。本次试验采用的是柱端加载的方式,即采用在柱顶施加轴向力和水平力的方式进行试本次试验在东北电力大学结构试验室进行,采用美国MTS公司生产的MTS液压式伺服加载系统进行试验,采用MTS动态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数据采集。试验自行设计了加载装置,竖向加载装置由反力架和1000kN数控电动液压伺服作动器组成,水平加载装置由反力墙和500kN数控电动液压伺服作动器组成。试件垂直安放,为了保证柱的上、下两端为理想的球铰,在柱端设置了带有滚动轴的垫板,垫板上部为可转动的油压千斤顶,柱下端为固定铰支座;梁端由刚性连杆与地面铰支座相连,保证梁端可以水平移动但是不能垂直移动。试验加载装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2边节点试验结果与分析
2.1破坏现象
边节点构件BZ1为节点核心区采用梁中混凝土强度的构件,构件破坏图片如图3所示。构件初始裂缝出现在梁端第一箍筋处,正向开裂荷载为10kN;反向开裂荷载为20kN;裂缝扩展速度较快,裂缝区域主要集中在梁的端部范围内,节点核心区只有少量细小的裂缝出现,没有明显破坏。构件最后在梁端形成塑性铰,塑性铰发展充分构件BZ1的柱子和梁的实际配合比相差2个强度等级,说明当梁柱强度等级相差较小时,节点能够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当延伸长度为0.5h时,出现裂缝的范围较小;当延伸长度为1.5h时,出现裂缝的范围较大;延伸长度为h时,裂缝的范围居两者之间;同时,只有延伸长度为0.5h时,在梁的根部出现了破坏裂缝。从开裂荷载上看,延伸长度为1.5h的构件开裂荷载最大,说明延伸长度对梁的开裂荷载有一定的影响。节点核心区均未产生明显的破坏,这是由于所有构件均采用了“强节点,弱构件”的设计原则,节点核心区的箍筋做了加密,采用了柱子的混凝土强度浇筑节点核心区;与梁和柱子相比较,节点具有更好的抵抗低周反复荷载的能力。
2.2骨架曲线和滞回曲线不同轴压比和不同延伸长度下,边节点核心区采用柱子混凝土强度的构件骨架曲线对比。轴压比越大,滞回曲线的刚度也越大。在0.3和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对骨架曲线的形态、屈服荷载和最大荷载都没有显著影响,而延伸长度为0.5h的试件,下降段更陡峭一些。光滑;轴压比越大,滞回曲线的刚度也越大;从卸载曲线上看,主筋在节点存在一定量的滑移。其余边节点构件的滞回曲线,均呈较光滑的梭形。
2.3承载力和延性性能分析边节点构件的试验结果,延性系数取用最大位移(即构件的最大承载力对应的位移)与屈服位移的比值,屈服位移由图解法确定。从表2可以看出,在0.3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1.5h时的延性性能最好,为3.26;延伸长度为h时的延性性能稍差,为3.11;延伸长度为0.5h时的延性性能最小,为2.53;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和最大荷载没有显著影响。在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h时的构件延性性能最好,为2.73;为1.5h时的延性性能稍差,为2.41;为0.5h时的延性性能最小,为2.38。从试验结果可见,延伸长度为0.5h时,延性性能最差,随着延伸长度的增加,延性性能增大。延伸长度为1.5h时的试件最大荷载略高于其他构件,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没有显著影响。从试验结果可以看出,当构件所承受的轴压比较低时,即使梁柱边节点核心区采用强度较低的梁中混凝土,其承载能力仍能满足要求,但是延性性能弱于节点核心区采用柱子混凝土强度的构件。
3结论
(1)从破坏现象上看,试验构件的破坏均为梁端的受弯破坏。当构件所承受的轴压比较低时,即使边节点核心区采用强度较低的梁中混凝土,其破坏形态仍为梁端受弯破坏,但是延性性能略有下降。
(2)从试验结果上看,柱子中高强混凝土在梁中的延伸长度为1.5h时的承载能力和开裂荷载最大,延伸长度对屈服荷载没有显著影响。
(3)从延性性能上看,在0.3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1.5h时的延性最好,为h时的延性稍差,为0.5h时的延性最小。在0.5轴压比下,延伸长度为h时的构件延性最好,为1.5h时的延性稍差,为0.5h时的延性最小。从试验结果可见,延伸长度为0.5h时,延性性能最差,随着延伸长度的增加,延性性能增大。
结构优化设计的管理措施
以施工为主营的总承包商在海外D&B项目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就本项目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有:①由于项目的特殊性,业主方已经完成项目的结构方案设计,虽规避了部分设计风险,同时也失去了设计的主动权。不仅对结构优化设计产生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需承担原设计存在的缺陷风险。②由于设计规范、法律、文化背景与国内情形有很大差别,仅仅依靠承包商自身技术力量难以完成设计任务。③采用设计分包,设计的核心技术往往由设计方控制,承包商多以被动接受,难以有效进行技术控制。④结构设计方案与现场施工脱节问题。⑤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工种,技术协调工作繁重。⑥项目合同工期压力大,5栋塔楼的合同工期为32个月。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思路和具体管理流程。
1控制思路
1)改变管理观念和意识在传统施工承包模式下,由业主方提供设计文件,承包商没有得到工程师相关变更指令,必须“按图设计与施工”,原则上不得对原设计进行任何改动。然而在D&B项目,承包商造价控制关键在设计阶段。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施工总承包管理观念和意识,建立适应D&B项目总承包项目特点的新型设计、施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优化设计的核心作用和优势。2)优选设计公司,组建优化团队首先在结构技术设计阶段,采用设计分包,并优选国际知名的设计咨询公司,为城市之光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方案和设计支持。其次为发挥优化设计的核心作用和优势,联合本地一家声誉好、结构优化设计经验丰富的工程咨询公司,对设计方提供结构设计方案,再进行优化设计。一方面弥补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另一方面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监督与控制。3)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结构设计方案常常能满足建筑功能和结构安全可靠度的要求,然而往往设计人员施工经验不足,对施工流程和工艺不熟悉,致使设计与现场施工脱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成本支出增加。因此结构优化设计阶段,始终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同时要求施工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设计方案讨论,紧密结合建筑结构特点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将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造价的目的。4)各个专业统筹兼顾,力争全局协调一致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工种,其中包括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煤气等专业工种。由于各个专业各自独立设计,势必造成设计方案从局部看是合理的经济方案,但从全局看未必是合理优良的方案。因此结构优化设计时,不仅满足建筑功能及规范的要求,而且还需各个专业统筹兼顾,力争全局协调一致,达到最优方案。
2管理实践
根据上述的控制思路,并结合城市之光项目的特点,制定优化设计施工管理体系的流程,分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如图2所示。
结构优化设计技术措施
1技术设计阶段结构优化措施
为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结构设计往往不是唯一的,不同的结构方案会使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产生很大的差别,甚至决定项目建设的成败。因此在满足建筑功能和结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着重分析结构设计的先进性和经济性。通过对原结构设计方案的分析发现,原设计结构平面布置较为均匀,东西对称,竖向荷载传递合理。但是,首先对设计方提出结构优化设计的具体措施:①提高结构材料的利用率,尽量采用高强度的钢筋及混凝土;②对5栋塔楼筏板以及裙楼筏板重新验算与设计;③对于水平承载构件,尽量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无梁板;④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方法;⑤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然后再根据设计方提供的结构设计方案,联合专业的结构公司通过最优的结构验算,再进行优化,实现设计方案的技术监督与控制,提高设计的质量。
提高材料的利用率。结构优化设计目的是提高结构设计的性价比,对结构材料的选用要合理,利用要充分。要根据结构构件的不同受力特点、工作环境和材料本身力学性能,选用合适的结构材料,对于高层建筑尤为重要。①采用高强度的钢筋,主要优点有减少钢筋用量,减小结构构件的尺寸,减轻结构自重。本项目采用强度级别为460N/mm2热轧带肋钢筋。②尽可能采用高强度的混凝土,充分利用混凝土的抗压性能,不仅减小构件的截面尺寸,增加使用空间,而且减轻自重提高设计质量。如5栋塔楼的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主要为C60,水平承载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③对于高层结构的转换层和受力结构复杂的节点部位,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利用材料的力学性能,组合使用,以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的目的。如C10a塔楼的L16剪力墙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将原来8道混凝土剪力墙减少到4道。
筏板基础。1)塔楼的筏板基础该项目5栋塔楼基础为筏板基础,原设计方案中C2,C3和C10,C11塔楼的筏板厚度为3m;C10a塔楼筏板厚度为3.5m,通过分析发现,可以减小筏板厚度和配筋率,并提出两种优化方案:①方案1保持筏板顶标高和厚度不变,减少5%的钢材用量;②方案2保持筏板顶标高不变,筏板厚度减小500mm,同时可以减少15%混凝土用量和5%的钢材用量。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方案2的经济效益明显较好。但是,由于现场桩基础已经施工完成,即桩头标高已定。如果采用此方案,保持筏板顶标高不变,因桩顶标高低于筏板底500mm,难以实现。如果保持筏板底标高不变,B3地下室净空间增大500mm,一方面业主不认可,另一方面因净高的增加致使一系列的结构构件需要重新设计,如楼梯、坡道等,不经济。因而最终采用方案1,节约5%塔楼筏板基础钢筋用量。2)裙楼的筏板基础C10,C11裙楼浅筏板总面积约5945m2,C2,C3裙楼浅筏板总面积约4297m2,设计方提供的方案为:筏板的厚度均为500mm,其中桩帽区域钢筋为:T1&T2为Y16-150;B1&B2为Y25-150,非桩帽区域为,T1&T2为Y12-125;B1&B2为Y16-175。为此联合专业结构优化设计公司,计算分析发现原筏板设计过于保守。提出具体优化措施:①利用裙楼筏板钢筋取代桩帽上部钢筋;②裙楼筏板的厚度从500mm减至400mm;③合理减小钢筋配筋率,为双层双向Y12-150钢筋网片。如图3,4所示。
水平承载构件尽量采用预应力无梁板。采用预应力无梁混凝土板相对于普通混凝土梁板的最大优点在于节约钢材用量和降低施工难度。原设计方案中,5栋塔楼的楼板全部为普通混凝土板,裙楼楼板为普通混凝土板加局部预应力板,预应力板所占的比例较少。为此,优化具体措施为:①4000mm×4000mm×375mm柱帽构造措施,取消部分混凝土梁。②由于裙楼面积较大和预应力板的钢绞线张拉限制,设置多条后浇带;③将5栋塔楼核心筒外围的混凝土板全部设计为预应力板;④对于跨度较大的混凝土梁,设计成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如C10a塔楼○F3和○F5轴线之间的混凝土梁最大跨度达17.2m,采用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不仅降低施工难度,而且减少钢筋和混凝土用量。以C10,C11裙楼L6层为例,原设计预应力混凝土板的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25%,优化后预应力混凝土板的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79%,大大提高了预应力混凝土板的比例,如图5所示。
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结构优化设计的过程就是对结构方案追求完美的过程。然而在结构优化设计过程中,设计方重视设计速度,以完成任务为前提,设计人员往往不注重工程造价,常常为了保险起见,加大安全系数,只要保证设计方案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无关紧要。因此选择正确的结构计算尤为重要,为此联合专业结构优化设计公司,对结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监督与控制。例如对裙楼挡土墙及剪力墙,通过建立结构模型,重新分析验算,使结构达到最优化。C10,C10a,C11塔楼505m长地下室挡土墙,原设计方案共有5种类型,从地下3层至首层墙体厚度都为500mm,并设计不同类型的拉接钢筋,间距为Y12-125(max),如图6所示。为此,结合相关设计参数和地质勘探报告,根据不同深度的土壤对挡土墙水平侧压力不同和竖向承载力的变化,对挡土墙进行再验算。优化结果:①墙厚范围地下3层至地下2层为400mm,地下2层至地下1层为300mm,地下1层至首层为250mm。②根据美标ACI318-0514.3.6的规定,如果竖向钢筋的配筋率≤0.01,则可不设置水平方向拉筋。但考虑现场施工要求,设置Y10@450~500水平拉筋,便于竖向钢筋固定。③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要求,拉筋两端为180°弯钩,施工难度较大,为此优化拉筋样式为一端90°,一端180°。
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在技术设计阶段,始终树立优化设计与施工集成思想。应紧密结合建筑结构特点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将技术、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的优点集中体现在优化设计方案中,避免设计与施工脱节,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同时降低施工难度,保证了工期。以C2,C3塔楼台模水平运输为例进行说明。C2,C3塔楼楼板采用台模体系,由于结构形式为剪力墙加核心筒结构,如图7所示,剪力墙与核心筒相连,使得台模水平运输困难。如果利用塔式起重机周转台模,施工难度大且进度慢。为此根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采用预留施工洞口,即在剪力墙上预留4.0m×2.9m(宽×高)洞口,以方便台模水平周转运输。经与设计方协商,在保证结构安全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C2塔楼从L7至L32层,在每层轴线○RC/○RD/○RE预留6个洞口,C3塔楼从L7至L28层,在轴线○RK/○RL/○RM预留6个洞口;待结构施工完成,洞口将用砖墙砌筑。通过上述措施,一方面降低施工难度,显著提高施工进度,另一方面用砖墙代替混凝土,减少钢材和混凝土用量。由于篇幅有限,其他案例不再赘述。
2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优化措施
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质量对现场的施工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通过对结构的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进一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精细化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控制局部小的变更在现场施工之前的措施。1)精细化设计结构的施工图纸越精细,现场施工越顺利,而且易于发现局部设计差异。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针对结构构件,如梁、板、柱、墙,精细到每根钢筋,标明钢筋尺寸及根数、长度、搭接位置及长度等,大大降低钢筋放样阶段浪费;②针对复杂结构,精细到每个节点,标明尺寸、高度等。③对于结构构件平面定位,不仅标明具体的尺寸,而且精确到每个坐标点。2)标准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标准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具体为:减少深化设计的工作量,提高设计的效率,大大缩短施工图设计周期;采用标准构件可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减少材料浪费,标准设计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大量重复使用,较为经济。如梁上洞口标准加钢筋节点,设备基础标准配筋节点,圈梁构造柱节点,剪力墙标准配筋节点等。3)尽量控制局部小变更在现场施工之前在施工图精细化过程中,对于局部设计差异,及时与设计方沟通,并通过变更节点直接用于现场施工;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节点,及时提出合理建议,调整局部设计,降低施工难度。将此类局部小变更控制在现场施工之前,避免现场返工,有利于对施工成本的控制。
结构优化设计经济效益
通过结构优化设计在本项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节约大量的材料,降低劳动力的使用量,提高施工进度。仅与优化公司联合优化的部分,就节约了混凝土2.7万m3,钢筋约136t,合计减少材料成本1680万迪拉姆。
结语
通过在本高层项目设计阶段的结构优化设计,总结了在D&B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结构优化设计控制思路与管理实践,并结合措施与案例分析。实践证明,传统施工承包商在D&B项目中采用结构优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同类D&B项目,提供结构优化设计借鉴。但是在D&B总承包合同下,对优化设计也面临一些认识不足的问题:①设计方重视设计速度,以完成任务为前提,通常提供单一化的方案,可比性不强;②所有的优化方案必须经原设计方的认同并作修改,再次审批和施工图评审,导致设计周期延长,甚至影响现场施工进度;③对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缺乏量的界定、责任的划分和可供操作的处罚条款,是不负经济责任的设计对造价控制缺乏基本的原动力,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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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反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业和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来进行权益保障,并且还明确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长期化导向。这使得企业在招聘新进员工时,需要更加严谨的甄别更符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试用期也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招聘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招聘时和试用期确认好人员是否合适公司发展,不然后期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长期的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一般可以多次签订一到两年的短期合同灵活掌握不续签合同的权利,续签合同也作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一项措施。而新法要求下,合同签订后除非员工有严重违纪或特殊情况,企业必须能够合理证明员工不胜任对应职务,才能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整。这就对企业绩效管理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尤其是与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绩效管理方面更要需要认真研究,并形成完善体系。
4.对薪酬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中明确对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员工薪酬水平予以标明,并且需要标明在违约情况下赔偿损失细节,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很难实际实施操作的。这样来看,企业的前期预测和规划就变得极为重要,企业管理费用随之增加。
二、新劳动法实施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应对策略分析
1.规章制度方面的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是企业内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在新劳动法实施之后,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行政管理程序规范等等方面,企业需要做到足够的民主化、公开化。制定规章适度时需要注意要平等协商,并且要规范制定制度的行为,通过对制度的完善修订,使所订制度合理合法。而且其中涉及到处罚条款方面,要加以明确做到清晰、具体,一目了然。避免后期劳动纠纷。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且在违约金以及涉及到处罚条款方面要清晰、明确、具体,这就需要企业对于企业自身岗位情况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可以通过多项测试、笔试、面试进行综合评定。进入试用期后要及时进行合理试用考核,在短时期内从多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的分析,以确定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需要对绩效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绩效管理要公平、公开、合理并且制度化,绩效考核的信息需要进行及时的记录和存档,以便随时查阅使用,以作为各方面考核的依据信息。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于员工辞退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需要有对于《岗位说明书》与绩效考核两方面考核结果对辞退进行支持,否则属于违法接触劳动合同。
4.对薪酬方面的应对策略。
新劳动法多项条款涉及到工资问题,企业要严格执行,对各个岗位工资情况需要明确规范,节日补贴与高温补贴等不能与工资项目混淆,并且对绩效工资要进行强化。如有违反行为,企业需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工资条全年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基本工资为国家规定的最低薪资水平,并且随国家政策而变,这将很大程度的避免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在薪酬方面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加大,这无疑对企业的解约成本加大。这样短期合同必然受到影响,所以企业尽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这种形式的延伸,可以从侧面激励在职劳动者,稳定人才,凝聚团队。结束语我国新劳动法的实施,弥补了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的一些不足,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且规章制度措施也趋于规范,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从侧面反映了企业需要科学化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来获得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的理念。本文就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将把那烟更加重要的角色,希望对企业发展有所益处。
参考文献:
[1]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1(06).
[2]盛启伟,罗翠莲,王金顺.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02).
[3]甘霖.劳动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2).
1.当前形势下企业薪酬管理工作中潜在存有的问题
我们国家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相对齐全,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重点探究与分析。
1.1当前的薪酬管理工作的理念比较陈旧。
我们国家对薪酬管理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对薪酬管理工作的认识还比较落后,单一的认为薪酬管理工作就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工资统计以及分发薪酬等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薪酬管理工作的实质性含义。目前,我们国家内部的众多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和薪酬管理工作中缺乏各方面的因素做支撑,自身的薪酬发布原则不明确,相关方面标准不符合员工的发展需要。员工薪资来源和体系相似,几乎都是基本工资和奖励组成,高的薪金水平能够带来较好的员工效应,这就造成员工过分追求高薪资水平。不仅如此,我国还有许多企业没有比较权威和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职位界定书,也不会做评价工作,这就为薪酬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1.2薪酬管理工作内容没有充分的结合整体的企业发展格局。
当前,许多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格局的时候,常常忽视了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仍然会有许多企业利用时间比较短的方法来激励员工的工作行为,这就导致了员工的发展仅仅是着眼于当前的发展目标,没有认识到职工长远发展和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然而此种做法的结局必然是某些重要层次比较高的工作成果不明显,尤其是新市场的发掘、新技术的提出、经营创新与管理理念的改进工作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因素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体现出来的,因此经常受到相关部门的轻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已有的人才就会渐渐的流失,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1.3薪酬管理工作不完善,仅仅注意个人的进步,忽视了团队的发展。
为实现激励作用,相关企业部门会过于重视员工个人评价与激励工作,这就大大降低了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合作意识,因此阻碍了企业的整体发展,降低经营管理效率。薪酬管理工作的主体虽然是企业员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团队的整体发展,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企业精英队伍的质量,为企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新劳动法背景下做好薪酬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革新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宗旨,引进宽带薪酬管理。
宽带薪酬是组织内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将原来变成较少的薪酬等级,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薪酬管理系统及操作流程。这种新型的薪酬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公平、公正与公开的薪酬管理工作目标,同时也能够让员工感受到薪酬管理工作的柔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工作,维护企业的发展,增加员工对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量。不仅如此,先进的薪酬管理工作理念还能够帮助企业加强凝聚力,为企业战胜内忧外患奠定基础。
2.2薪酬管理工作要充分展示企业发展格局。
薪酬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能够有效的反应企业的整体发展格局,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进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利用薪酬管理工作的弹性帮助企业凝聚员工的积极性,借以发展和改进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劳动法制定的内容来调整本企业自身的薪酬管理工作内容,特别是拟定多种形式分享企业经营红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格局和发展趋势。
2.3薪酬管理工作还要注重团队的进步。
薪酬管理工作要重视整体的企业发展,也就是需要注重团队的共同进步,动态薪酬设计模型就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动态薪酬设计结构是由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组成,在这些因素中岗位比较稳定,其他因素变化性强,因此能够实现弹性发展目标。这样动态的将企业的各项发展因素结合在一起执行的薪酬管理工作,能够实现激励人员的效果。不仅如此,在薪酬管理标准制定的时候也要综合员工各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体的积极性和作用。
2.4薪酬管理工作要注重公平性。
俗话说,最坚固的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企业经营同样如此。企业团队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薪酬管理是员工最关注的的问题,也是影响团队稳定的最大问题。只有重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才会赢得员工的信任,才能激励员工的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
3.结语
在新劳动法的背景下,企业要逐渐完善相关的制度,人力资源部门也要加强对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视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使企业职工为企业自身的发展而努力。薪酬管理是企业进行人本化管理的重要核心,同时也是降低企业管理成本、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指导因素,所以必须要足够的重视薪酬管理工作的开展。企业为提高竞争力,加强对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这些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的共同努力,因此离不开薪酬管理工作。在现如今的社会形势下,我们国家内部许多企业必须要坚持新劳动法的基本观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进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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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一系列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从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治理与防范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
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发布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发布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企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在劳动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基于此,应当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防范与治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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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审计准则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而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应实现风险导向。为了保证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被质疑,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则导向;风险导向;审计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对会计信息的依赖逐渐增强,对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侵权责任必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审计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是正确追究审计侵权责任的关键。对于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也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财政部制订的法规,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后,对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似乎销声匿迹了。我国的审计准则分为规则导向和风险导向两个阶段。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谨慎执行了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审计准则是尚未实行风险导向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是没有疑问的。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审计准则。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7项审计准则。这次审计准则的修订是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国际趋同。例如本次审计准则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然而,
(1)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
(2)同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因为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该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中进行描述,也可能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中描述。本次修订可能解决了当前审计报告信息含量低、相关性差等问题,但是不能解决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依据的问题。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规定一些审计原则、目标和方向,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没有明确的、可供直接操作的审计程序规定,是否还可以继续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并将其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值得商榷。
二、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产生的新问题
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与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一样,都是由财政部以法规形式发布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应该有差别。但是在内容上,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强调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导致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
(一)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仅作原则性规定。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贯彻了风险导向的理念,因为各项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审计准则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和审计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量体裁衣”,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不但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审计程序供注册会计师执行,而且要求“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还要“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审计准则失去了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属性。
(二)实施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实质在于反对注册会计师机械地执行既定的通用审计程序,运用职业判断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以函证程序为例,是否实施函证程序,不实施、无法实施函证程序、未回函或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时实施哪些替代审计程序,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的结果是否提供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或是否有必要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等,都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判断。实施了函证程序,不等于遵守了审计准则;没有实施函证程序,也不等于违反审计准则。在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指导下,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同一项审计业务,可能计划和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做出不同的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不同的应对措施,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同样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对于发现的错报是否重大,是否需要纠正或者披露,不同注册会计师会有不同的判断。
(三)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无法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查错揭弊的审计目的。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注册会计师就可能被认定为风险评估没有做好(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风险评估作出具体的规范),或者应对措施不力(因为审计准则没有就应对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等,也就因此会被认定为未遵守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风险导向”使得认定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了明确的标准,注册会计师无法证明自己在选择和实施审计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或者说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只要存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没有被发现,就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失去了为审计失败提供抗辩依据的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注册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走向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没有了安全感。
三、改进现行审计准则的建议
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确定取决于我们对审计准则作用的认识。如果审计准则的作用是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即现行审计准则的作用定位),那么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就不能局限于审计准则的规定,应该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审计程序。此时审计准则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实际上审计准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确认识审计准则的作用,必须先将其与审计的作用区别开来。审计的作用是通过发现(发现后还要纠正或披露,本文不予探讨)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信赖程度。审计准则之有无,审计准则之修改,都不影响和改变审计的作用。而审计准则不应该是为了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而存在,虽然审计准则在客观上也有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作用。审计准则的作用应该是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界限,防止注册会计师为减少审计风险而进行“详细审计”,使得审计成本大幅提高、审计信息因时间拖延而失去价值,或者避免注册会计师无法承受高职业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者退出审计行业。如果审计准则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不合理的法律责任追究的作用,审计准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根据审计准则的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工作界限的作用,笔者认为,审计准则作为财政部发布的法规应该实行规则导向,对审计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是审计内在的要求,也是审计本身存在的意义。虽然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保护,但是谨慎履行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最低要求,不是最高要求。强调审计准则的保护作用,不否定审计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不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审计准则所能全部解决的。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行业协会应该及时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以发布和督促实施审计准则应用指南、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审计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这些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规则,不能补充到审计准则中去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现行审计准则中属于风险导向的内容应转移到应用指南、问题解答和指导性案例中去规范。
四、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肯定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提供了抗辩依据,但是为了防止社会公众质疑注册会计师逃避责任,还要注意克服恶意利用审计准则的现象。提高审计质量、切实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职能,审计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才有存在的价值。为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实现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采用激励的方式,而不是一味修改、补充、完善审计准则,或者进行空洞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惩戒。激励的方式包括:
(1)声誉机制激励,即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与提高注册会计师声誉联系起来,与获取更多的审计业务联系起来;未能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声誉受损,从而影响审计业务的获取和保持。
(2)经济激励,例如:实行审计收费与发现会计信息的重大错报挂钩的计费方法(采用基本审计费用加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按一定比例奖励的计费方法)等。通过激励营造以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为荣的行业氛围,不但能够保障审计的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职能的正常实现,还能保证审计准则得以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不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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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也是满足我国当前农业法律人才短缺、实现法学教育个性化与专业化的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现状
1.1立法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法》中涉及生态农业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要求而已,而《环境保护法》等单项资源法及一些农业法规中涉及的农业环境保护限制,仅是与生态农业发展有一定关联,并没有针对生态农业的特点与发展做出相关具体的规定。1.2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从现有涉及生态农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生态农业的保障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没有具体可行的发展生态农业的实施细则,在法的适用上明显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1.3“以政代法”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强调以行政管理为主导,政策起决定性作用。生态农业建设及管理主要还是以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作为宏观政策的引导。比如2006年颁布的《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是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的主要依据。
2国外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特点和经验
20世纪70年代国外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并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取得重大成效。本研究探究了生态农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瑞典、以严谨生态农业著称的德国、与我国农业发展条件有许多相似的日本等3个国家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和经验。瑞典、德国、日本这3个国家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同时都建立起了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瑞典于1999年1月1日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农药、肥料、水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者补偿原则、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的“生态环境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农业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德国农业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一般农产品种植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垃圾处理法》和《水资源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德国根据欧盟规定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5日德国的《生态标识法》正式生效,实行生态标识制度对于生态农业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2002年的《生态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肥料使用,土壤松土的深度、轮作、休耕等方式、期限都有严格规定,避免不良的耕作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把清洁生产模式从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了已注册的生态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产品的监测、检查或检测,以及对违反法律经营者的处罚,确保法律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日本生态农业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除《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4部法律外,围绕生态农业的法规还有《农药管理法》、《家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等。其中,1999年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可持续农业法》针对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使用堆肥和其他有机质生产肥料,使用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高效减量的农药化肥,各都道府县根据《可持续农业法》规定,酌情制定实施细则,包括生产方针、实施措施、其他必要事项。
3完善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3.1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明确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
《农业法》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涉农法律的依据和指导。因此,要想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在《农业法》中确立生态农业的法律地位。建议对《农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一是对生态农业的内涵予以明确,继而与生态农业有关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有关资源循环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均列为法的调整对象。二是对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如生态农业补贴制度、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三是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造成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应对破坏生态农业发展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各类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详细和明确的处罚规定。
3.2完善配套立法,出台《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
在《农业法》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相关制度及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需要对现有的涉及生态农业的法律进行相应补充完善,强化立法配套性,填补法律漏洞,消除重叠冲突。同时,为了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在《农业法》及相关单行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生态农业规范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措施,明确生态农业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具体技术标准。要尤其注重同类生产产业的代表性、具体操作方法的规范化、监测评估操作的可行性、限制行为的权威性、鼓励方向的有效性。
3.3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
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总则、保护和改善、预防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5个方面制定了38条的规定,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建议福建省及时把握国家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的历史机遇,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地区生态农业发展中特有的问题,制定《福建省生态农业发展条例》,加强地方立法补充规定。要侧重于补充完善福建省可以具体执行的生态农业相关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包装储运标准和综合管理标准。尤其要重视农田化肥使用超量、农田灌溉超定额,秸秆大田燃烧、畜禽粪便不经处理排放、海洋合流禁渔期捕鱼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农业行为的法律“红线”标准。
一、有机农业立法的必要性
虽然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有机农业的界定在措词上不尽相同①,但内涵大致相同,均认为有机农业是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惯行农业”(conventionalagriculture,又称化学农业)②相对应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等外来化学物品,注重农业生产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价值的双重性。由于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外来的化学物质,因而其产品很少含有农药、化肥等有害残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机农产品无疑是一种相当安全的产品,这也是世人推崇有机农业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有机农业还有人们容易忽略的另一价值,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价值。有机农业的基本生产理念是循环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身生成的物质进行再生产,减少甚至杜绝对外来化学物质的使用。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提高土地肥力,对石油和水等自然资源的耗费也相对较少;此外,这种生产方式还具有环境亲和力,有利于实现地域环境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可以这样说,在自然资源日趋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有机农业为整个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第二,产品外观的不易辨识性。虽然受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但就外观而言,其与一般农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很多情况下仅凭肉眼很难区分有机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有机农业推广的难度。有机农业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该产业的发展状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息息相关。首先,有机农业价值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除产品更具安全性之外,有机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换言之,有机农业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产业。对于这种产业,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扶持,否则,如果仅仅凭借市场的力量进行推广,很难实现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道理很简单,为了实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农产品的产量,同时增加该产业的风险,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化到有机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进行推广的体制下,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有机食品安全性的认知。不少消费者可能只认可有机食品因安全性提升而增加的成本,很难接受有机农业在保护资源环境方面支出的成本。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一项调查,我国台湾地区80%的有机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以健康为考量,而非以生态环境为考量[1]。在此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主动承担有机农业因保护资源环境而增加的那一部分成本,以此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机农产品外观上的不易辨识性决定了国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如前所述,有机农产品虽然在价格上比一般农产品高出许多,但是在外观上往往与后者别无二致,消费者仅凭肉眼很难对两者作出正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有机农产品时依赖的主要是产品的有机标签。如果一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导致大量不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产品被贴上有机标签充斥市场,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信心,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如欧盟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规范有机农业的“2092/91号规则”———《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CouncilRegulation(EEC)No2092/91of24June1991onOrganicProduc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IndicationsReferringTheretoonAgriculturalProductsandFoodstuffs),确立了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有机农业标准。该规则共有16条,除规范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外,其主要内容即在于规范有机农业的标示原则、验证系统和标章使用①。2007年6月,欧盟又制定了新的有机农业规则:“834/2007号规则”,即《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CouncilRegulation(EC)No834/2007of28June2007onOrganicProductionandLabellingofOrganicProductsandRepealingRegulation(EEC)No2092/91),该规则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②。
美国很早就进行了有机农业立法。早在19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Or-ganicFoodProductionAc,t缩写为OFPA),该法明确规定由美国农业部根据该法制定执行规则,建立起美国的有机农业计划(NationalOrganicProgram,缩写为NOP)。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对有机农业的认证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3-14。我国台湾地区在有机农业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也于近年建立了自己的有机农业法律制度。2007年1月29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颁布了《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该法共分6章28条,大部分条文都与农产品的验证和管理有关。考虑到有机农业的特殊性,2007年7月,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又专门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对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验证和管理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但立法的位阶比较低,给我国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譬如,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虽然都有部分内容与有机农业有关,可以用来规范有机农业某些问题,但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立法则非常有限,并且位阶非常低。
1995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变更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颁布了《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第一次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废除该《章程》,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又明令废止了该《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变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这是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现状非常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依靠《认证管理办法》规范有机农业不利于该产业的协调发展。有机农业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产业,该产业的发展除与质量监督有着紧密联系之外,与国家的农业制度、资源环境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都密切相关,因而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通力合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至少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①,而《认证管理办法》仅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机构制定,并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其制定的《认证管理办法》对后面几个机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有机农业执法需要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协调发展。第二,仅仅依靠《认证管理办法》难以实现对有机农业的有效监管。
《认证管理办法》的效力位阶仅为部门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能够设置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而制裁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手段,将很难在执行过程中确立权威,很难确保行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其实施效果必定大打折扣。《认证管理办法》能够设置的处罚措施过于有限,显然不利于对有机农业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第三,不利于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有机农业立法,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国重视有机农业立法,意味着该国有机农业的运行将比较规范,其有机农产品的质量也会比较可靠,因而,在进口其有机农产品时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标准。例如,根据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即“834/2007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第六章“与第三国贸易(tradewiththirdcountries)”的有关规定,如果一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规范与《欧盟规则》具有同等效力,经欧盟执委会审查决议并认可其认证机关的认证能力后,该国将被列为第三国清单之中,经该国认证机关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反之,如果一国有机产品生产规范的效力不及《欧盟规则》,则该国认证机关对有机产品的认证将无法得到欧盟的认可,其有机产品只有通过经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验证后才能进入欧盟销售①。又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美国农业部认定一国所采行的有机农业法规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则该国的有机农产品可以不经验证直接出口到美国。反之,如果一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在效力位阶上低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则其有机农产品出口美国必须经过繁琐的验证程序[2]18。目前我国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位阶太低,无疑给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对有机农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贴有有机标签的农产品均符合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进而树立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上述目的决定了对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确定、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本文仅就后两个问题,即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
认证机构的设置问题是有机农业法律规制的核心和重点。正如前文所述,贴有有机标签的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直接决定着有机农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项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能否被贴上有机标签进行销售则主要依靠认证机构评判。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认证机构可以由两种主体担任:一是公权性机构,即由政府有关部门担任认证机构。如在美国,除经政府认证过的民间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之外,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2]14。又如我国在1995年至2001年之间,根据《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3条的规定,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担任。二是非公权性机构,即由符合认证资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认证机构。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所谓验证机构是指“依本法规定认证并领有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认证文件之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又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应当说,公权性认证机构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各有其优缺点。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势在于:第一,认证相对规范,社会公信力较强。原因在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担任,政府部门本身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他们在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的时候不会考虑认证行为给本机构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因而,其认证结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第二,认证费用较低,能够降低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为了体现对有机农业的支持,不少国家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都遵循不营利原则。如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27条明确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这对于有机农户,特别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实力不强的有机农户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扶持作用。然而,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认证效率相对较低,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市场需要。公权性认证机构属于政府部门,难免带有一定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效率相对低下。
他们通常不会考虑有机农户获取认证标签的急切需要,认证程序拖沓冗长。不仅如此,由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市场需要,是否受到消费者和有机农户的欢迎与其生存和发展并无直接联系,因而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和调整认证活动,这使得其认证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和被动性。第二,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公权性认证机构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所不同,由于其不通过认证活动牟利,因而在认证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较为消极被动,他们通常只会配备一些最基础、最常规的认证和检测设备,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新型有机产品,在初期他们可能没有认证能力。不仅如此,由于缺乏丰厚的待遇作保障,公权性认证机构通常很难吸引专业技能较强的资深认证人员。这些特点决定了公权性认证机构更适应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行业尚未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应有的公信力,因而有必要借助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巩固和推广市场。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机农户生产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比较弱,需要国家在认证费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点在于:第一,认证效率较高,市场反应灵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营利,其认证活动是否高效,能否满足有机农户对认证效率的需求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通常比较高效。不仅如此,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还会主动依据市场的需要积极调整自己的认证行为。如当市场开发出新的有机产品时,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很快根据需要研发相应的认证方法,满足市场的需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资金和技术力量较强,认证服务也更加到位。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社会影响和竞争实力。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认证和检测设备,从而适应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特别是新型有机产品的认证需求。与此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给认证人员支付较高的报酬,因而能够吸引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如此,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更加到位的服务。
然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具有逐利性,因而不排除有些认证机构和人员为了满足客户的无理需求进行违规认证,将一些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通常较高,这会增加那些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的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将使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可能影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在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的情况下,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首先,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次,再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对有机农户的产品进行认证。这种监控体制使得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呈现出一定的间接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满盘皆输的后果。特别是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受到有机农户的牵制,因而发生违规认证的风险更大。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如前文所述,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业务由民间机构办理。具体而言,相关团体或者法人向台湾地区“农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农委会”认证后即可成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机构,负责对有机农业的认证工作,而“农委会”则负责对这些民间的验证机构进行监督。当时,“农委会”的基本思路是,除了由“农委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之外,“更希望籍着各家验证标章(即标签———引者注)不同,利用品牌竞争、市场淘汰机制,对验证机构进行双重管控。”然而,2004年5月6日,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披露,在抽检的17件有机农产品样本中,有8件产品是由通过政府认证的验证机构核准的,贴有“有机农产品证明标章”,然而这8件产品中有3件检出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的比例为37?5%。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检验结果,对台湾地区有机农业验证制度健全与否提出了质疑[3]44-45。
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种认证机构主要适合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有机农业已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起公信力,行业发展的重点已经从确立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转向推广和发展新型有机农产品。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大大提升,对有机农户的依赖大为降低,进行违规认证的风险也相对降低。此外,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管控体系更加完备,因而即使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也能够保证监管的效果和力度。最后,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不少有机农户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已经大幅度下降,不再迫切需要认证费用方面的扶持。目前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尚未确立起应有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有机食品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是风雨飘摇。农业部曾经对国内部分大中城市知名超市的有机蔬菜进行抽查,样品中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非常惊人[4]340。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有机农业法律制度不健全,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我国有资格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20多家,其中不少认证机构为了争取客户,不惜牺牲认证质量。实践中,有些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质量不达标,根本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还有些产品的原材料尚未达到有机要求,其加工产品却被认证为有机产品;至于一些认证机构不经转换期或者任意缩短转换期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更是屡屡发生[4]340。可以说,导致有机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有关部门无视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事实,将认证有机食品的权力委诸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绝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多数有机农业生产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资金实力方面均非常薄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高昂收费无疑增加了这些农户的生产成本。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权性认证机构———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rganicFoodDevelopmentCenter,缩写为OFDC)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有机农业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OrganicAgricultureMovements,缩写为IFOAM)的正式认可,并且与多数IFOAM的有机认证机构互认[5]。这意味着在我国,如果由该机构进行认证,有机产品出口国外将更加便利。我国有机农业的上述发展现状决定了目前我国宜采行由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具体而言,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内部设立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作为最主要的认证机构。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则应当通过重新审核认证资格等方式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存在违规认证行为,应当酌情取消其认证资格。待将来我国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再逐步实施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作为补充的认证模式。
(二)有机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模式
由合理的认证机构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只是法律规制的第一步。在颁发认证证书之后,认证机构等相关组织还必须持续地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以及终端产品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检测,以保证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只有建立了良好的监管体制,才能确保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来看,对有机产品的监管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程监管,另一种是结果监管。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全程监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组织通过实地勘察、检查生产记录等方式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有机产品的每一个作业流程都符合相应的标准。许多发达国家都采行这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这种监管模式覆盖范围比较全面。全程监管力图确保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有机属性。从理论上说,只要这些环节本身的有机属性能够得到保障,所有通过这些环节生产的产品的有机属性也就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第二,这种监管模式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科学和客观。由于全程监管的方式主要是实地勘测、检查生产记录等,能够较为真实全面地获得相应的第一手资料,因而对检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会作出更为科学和客观的解释,处理结果也必然更加客观和人性化。比如,在全程监管过程中,认证机构发现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合理范围之外存在非有机农户,并且从客观环境来看,即使有机农户合理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足以避免非有机成分通过花粉传授等方式入侵。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推广有机农业的价值目标,即使在终端产品中检出了微量非有机成分的残余,认证机构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更加人性化的处理。然而,全程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种监管模式成本较高,可操作性较差。全程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有机产品各个作业流程进行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的,这必然意味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事实上,这种监管模式客观上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有机农业基地,对于规模较小的零散型农户基本无法适用。不仅如此,全程监管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如前文所述,全程监管主要通过对有机产品每一个作业环节的监督和管控确保产品的有机属性。而客观上,监管机构是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作业环节,如每次的施肥、除草、灭虫害等行为都进行监管的。实际上,其只能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管控,这意味着全程监管的效果和力度主要取决于监管者的责任心,如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甚至受到有机产品生产者的不正当影响,则监管的效果难以保证。
结果监管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机构通过对终端有机产品进行上市前的品质分析和鉴定来实现对有机产品的监督和管控。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标准较为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结果监管主要通过对终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而抽检的流程以及结果通常有明确的标准可资遵循,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且,由于进行结果监管时监管机构无需对有机产品的作业环节进行实地勘验,因而将节约大量监管成本。然而,结果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结果监管客观上只能以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因而能够覆盖的产品范围非常有限。事实上,结果监管只能通过一小部分产品的分析鉴定结果推测大批次有机产品的质量,这就必然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抽检结果合格并不意味着批次内所有产品均符合有机产品的标准,反之亦然。不仅如此,结果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赖于送检样品的合理性,如果送检样品的选择出现一定的问题,则结果监管的效果将难以保证。而且,与全程监管相比,结果监管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可能更加武断。例如,通过抽检查出某些产品含有一定的非有机成分,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通常是认定其为非有机产品进而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产品的非有机成分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因素被添加的,在此情况下,作出这种处理无疑将大大打击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由于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因而适用对象和阶段应有所不同。全程监管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有机农业基地,并且主要适用于监管体制相对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结果监管不仅适用于大型有机农业基地,也适用于零散的小型有机农户;不仅适用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且特别适用于当今监管体制尚不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基于上述原因,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双管齐下,综合发挥这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当前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实行以结果监管为主、全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为了促进大型有机农业基地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强对其生产的全程监管。待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大量的有机农业基地已具规模之时,则可以改行以全程监管为主、结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三、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扶持
(一)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有机农业的生产成本较高,而这些成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实现保护环境的公益目标支出的,因而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该产业进行扶持。不仅如此,在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状况下,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还具有以下特殊价值:
第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首先,受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中西部偏远山区等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必要性。我国多数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很多地方延续着传统的耕作方式,农作物产量较低,农民收入微薄。由于有机农产品价格较高,有些产品的价格甚至是非有机农产品价格的好几倍,因而,如果在这些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将有利于提升单位农产品的价值,确保在农作物产量相同的情况下实现农民增收。其次,在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可行性。由于我国不少农业欠发达地区长期奉行传统的耕作方式,较少使用农药和化肥,因而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环境较少受到现代化学农业的污染,有些生产环境本身就处于有机状态,在这些地方发展有机农业可能只需要经过很短的转换期,甚至不需要经过转换期,这将大为降低发展有机农业的成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提升这些地区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提供了契机。然而,有机农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引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需要支付认证费用,需要开拓消费市场,而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农业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薄弱,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要求当地农户承担这些前期投资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扶持力度,在技术培训、减免认证费用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扶持。
第二,有利于吸纳农业发达地区的剩余劳动力,解决农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我国农业发达地区的生产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因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健全;与此同时,土地相对集中,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农业耕作方式。其次,人口较为稠密,可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较为充裕。受这些特点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较高,化肥、农药等外来物资的使用频率也较高。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这些地区农业的较高产能,却造成了以下问题:首先,现代化的耕作方式削减了土壤肥力,不仅破坏了健康的农业生产环境,也降低了农产品的品质。相应地,由于产品品质没有提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农业生产很容易陷入增产不增收的恶性循环。其次,在高度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业能够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较为有限,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当今城市发展对农村劳动力有较大吸纳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尚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等方式实现转移。然而,一旦未来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趋于饱和,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将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有机农业成为农业发达地区走出瓶颈的一个重要选择。首先,发展有机农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升土地肥力,而且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通常高于传统农作物,有的甚至是传统作物的数倍,因而在中东部地区发展有机农业有利于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其次,相对于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化学农业,有机农业需要吸纳相对较多的劳动力,这无疑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而在中东部地区推广有机农业同样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如加强广告宣传,提升有机农业的社会公信力,建立科学的有机农业管理系统,选育优质品种,科学防治病虫害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有必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扶持。
(二)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措施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有机农业的扶持措施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对有机农业进行扶持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实上,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相对于化学农业,对有机农业进行财政补贴不仅更具必要性,而且也更具可行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一直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对特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数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很容易诱发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以及关税壁垒。根据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其中,“黄箱”政策被认为可能产生贸易扭曲,各国必须做削减和约束承诺。“绿箱”政策则被认为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各国没有义务做出削减承诺[7]。而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一般被划归为“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畴,一般不会引起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和关税壁垒。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例如,欧盟早在1992年就提出了“一般农业政策”(Com-monAgriculturalPolicy,缩写为CAP)改革,将农业补贴的重点由一般农业转向有机农业,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同时解决农业生产过剩问题。此外,欧盟在2000年社会政策议程中,根据其农村发展条例,允许从以下方面对有机农场进行补助:农业—环境计划、投资协助、行销协助、区域发展等[8]。又如在美国,如前文所述,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该计划不仅涵盖了类似欧盟2092/91规则的有机标准认定问题,更涵盖了扶持有机农业的市场推广和业者补贴等内容[2]14。以美国2002年的农业预算案为例,联邦政府提供500万美元进行有机认证补贴,每个农场主可以获得高达75%的认证补助费[6]520。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有机农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来自政府的资金扶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确立下来。具体而言,相关政策制度的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有机农业的直接补贴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转移方式,即将纳税人的钱通过国家预算的方式补贴给有机农户,从而使有机农户受益。由于直接补贴分担了有机农户的一部分生产成本,因而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有利于适当降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因价格过高导致有机农产品难以拓展市场。不仅如此,为了体现国家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还应当要求中央财政加大对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的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其次,国家应当承担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费用。如前所述,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占据很大比例,对一些小型农户来说,认证费用甚至可能构成其进入有机农业的行业门槛。在此情况下,由国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认证费用,无疑有利于减少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进入有机农业的门槛。不仅如此,由国家承担认证费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对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监督,防止认证机构为争抢客户和市场进行违规认证现象的发生。
2.市场推广
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对这类产品安全性的认知,他们很难自觉接受有机农业因保护环境而增加的成本。有机农业要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获得多数消费者对该产业全方位的认知,也即多数消费者认识到该产业与自身生存环境存在密切关系,并心甘情愿地为与之相关的成本买单。要使多数消费者认识到这一点,仅仅依靠有机农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义务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协助有机农业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市场推广。具体而言,有机农业的市场推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对有机农产品的经营者减免税费。由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因而目前很多消费者都是把有机农产品作为高档消费品,如礼物、孕产妇食品,而非一般消费品对待。相对于一般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所占有市场份额相对较小。正因为如此,经营有机农产品可能面临盈利空间有限,甚至是亏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税费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经营者经营有机农产品的积极性,也决定着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空间。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的宣传。由于有机农业维护消费者健康以及保障自然资源环境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积累过程。因此,只有通过长期而充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一般公众不仅认识到,而且坚定地相信有机农业的各项价值,才能真正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上述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各级农业行政机关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有机农业的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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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物品交易活动而逐步形成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商品经济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现代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人们被推挤着向前,去抢占先机,去收获利益,去获取商品,不断向前,对于现代人来说似乎是永无止境。人的需求有多少,是无穷无尽的吗?但这都不要紧,只要能鼓动人们的欲望,就能产生商品活动。创造商品是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可它究竟带给了这个社会什么,带给了个人什么,还有其中到底有怎样的不足,是本文希望探讨的。
一 商品的虚假
现代人都说太忙了不能静下来想一想,人们被日常的生活、工作围困住,其实,人是要思考的事太多了,就算是些无光紧要的小事,但叠加在一起,就够长了人的整个思考,这个思考的量可谓巨大。但真正的理想地思考是很少有的,没那时间,没那精力,似乎也没那需要。
各种满足人们一时的身体欲求之乐的商品花样百出,创意无限,各种“细小”的需求被“体贴”地满足——只要去追逐此类产品。在这个路途上,人们可以创造欢乐,获得成就,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各方面的繁荣。当商品对人的需求满足渗透到人的每一根毛孔,给一个细胞,人的肌体被分解成无数个欲求的载体,处处被抚摸、被舒适着,人的精神也被拉入其中,被麻木地满足着,向隔着玻璃晒着温暖的日光,却不知那日光仅是人造的灯光。
当然人有理性也有感性,失去了理性的人岂不是处处被愚弄的“感性人”吗?我们不能承认这点,而且也没有那个具体的“愚弄人”的存在,其中就要用自己的理性站出来说话:“这是虚假广告”“你用的是地沟油”“掺了三聚氰胺的”„„人们开始高呼要健全社会,完善法制结构,其实好像仅是需求的这样一种情形:各种需求商品被有序地生产,人们在创造需求、生产产品、消费商品之间循环工作着,每个环节都丝丝相扣,人们可以高唱着赞歌将上帝的塑像搬回家,这样,精神上的需求也被满足了。这个社会就被如此和谐着,人们都安居乐业。
人们变得疯狂地只是追求对商品或利益的追求本身,什么灿烂文化、古迹,都是可以做成各种“需求商品”的,人们一时的同情之心、悲悯之心也可以通过各种诸如电影等途径被满足。才智也被当成商品追求着,各种知识简本、解说就是例证。人们发挥在其中的才智是精细入微的,这让人们在智慧上总是一叶障目。人们还认识到自己成了机器生产过程中的一个螺丝工,单调的工作还被赋予了无限的创造性和重大意义。对此,没有人敢怠慢。
所以,在创造商品前,我们是否应在高喊“经济强国”的口后,认清一下被那“噌——噌”上涨的数字激发出的激情,或许那仅是数字。认清我们最终创造的商品是否是满足了我们需求而不是“创造”了更多的需求。如计算机名义上是帮助人们更高效地计算和交流,但奇怪的是我们的思考似乎并不比前人更丰富(当然,如果硬要反驳也是没有办法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见得比以前更融洽。毫无异议的是计算机的运用创造出来我们更多的需求,开拓了一个庞大的商品经济市场。它能对经济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被淹没于数字之下的人们到底为人类历史发展做出了怎样的贡献是不得而知的,没有足够的信心让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这个时期是以往以来最好,最具创造性的。当然,着还需要更多的时间的检验,可我们还是可以反省下:商品对个人的价值。
二 商品对个人的价值
我们常会疑惑:我们在忙什么?会有人说我们现代人已在被迫追求着诸多额外的、无价
值的东西,我们把自己弄得太累,偶尔借着关于“价值”的探讨“被休息”一下。人在这种探讨中本身也成了商品,人要向商品那样推销自己,把自己的美貌、才智、时间等按相应的价格交换出去,按各种价格标准来规范自己。例如现今的普遍高价值的人格是自信、乐观,勇于表现自己。人们被千篇一律地去追求这种品格,以期卖个好价格。而如今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漩涡,你要摆脱它的高速运转几乎是不可能,那么,是什么制作了这样一个大的机制来统摄人的行为,答案只能是人,但这似乎还不够。
起初,人们学会聚在一起,学会交换商品,学会分工协作,这些都促进了物质生产水平的极大发展。人们看到这种良好局势,想要开创更好的局面,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好自身利益——拥有更多的被保证的价值商品,人们就立定了各种契约来和谐整个团体。维护好集体利益,也就是保证个人利益。可现实却被冠冕堂皇的说成是: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卫集体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这么空泛的“集体利益”确实言之凿凿,众人不懂得各种道理,可少数人却可从中获利。现实社会,物欲横流,各种“契约”无孔不入,而实质上,规定得越多,矛盾的地方似乎也增多了。这也成全了很多的人,人们可以钻各种法律的漏洞而得到良心上的安宁——合法的就是好的,人们也可以发明各种词汇来批评法律的漏洞和现实人们的行为,这些都无一不创造了更多的话语和空间,无疑是丰富了商品市场。
三 商品价值的局限性
如果说人活着是为了追求价值(太多人教导我们要获得有价值,这纯属一句空话),而价值如何评定,是否按照商品中的“物以稀为贵”的规律行事。还有价值的形式多种多样,该怎样取舍。大师教我们要“寻找自己”,但其实,我们真的是很难找到自己。我们将商品按各种价格交换,它们变得没有差异,那时否有一个心灵的价值,可以用实物换到。答案很容易是否定的,“心灵是无价之宝”,我们认识到心灵是太空泛的,它无影无形,又无处不在,我们就不愿意也不能找到合适的价格来估价它,但是否我们一下就估价过高,仅因无价而成了宝物呢?
其实,我们常谈论心灵是有价值的,“丑陋的心灵”是廉价的,“高尚的心灵”是昂贵的。我们居然有一套标准来衡量心灵价值,可仔细想想其中也有商品价值的规律:心灵的价值是因为有各种量的累积的不同,比如是否乐于助人等,其占有的量越多越高尚,当然也是越稀少的。可不管怎么说还是有不同,各类因做了坏事而被称呼为的坏人也是稀少的,但其价值是贬值的。
最终,我们被这个商品价值牢牢捆绑住时,我们还是碰到了它的“软肋”。我们创造商品并被商品化,但却不能满足我们的所有需求,这样的局限是好的,它带给我们反思的空间。
可能参考文献:
《孤立无援的现代人——弗洛姆的人本精神分析》 郭永玉著 湖北教育出版社
《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 邓晓芒著 商务出版社
《从亲历的两件事看中国和美国的商业诚信》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史研究中一个首要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以对其本身的研究为基础,而不能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简单对比。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化发展格局。在此过程中,商品经济一方面受政治干预极其强烈,另方面则从根本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文做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主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主权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又一大转折阶段。国内学者更多地将其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而国外则有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时代是中古时代的结束和近世的开端。无论如何,这一时期显著的社会变化特征是,原来较为稳固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开始流动起来,重新组合,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面貌。深究其根源,那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富力量的崛起。中唐时,曾第一次出现了"至富敌至贵"(注:李冗:《独异志》。)的说法。在政治力量对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封建时代,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它表明经济力量已从此崛起,与政治力量相抗衡,在左右着社会的发展。财富力量的崛起,势必要求按经济力量重新规范社会关系。于是,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发生改变,朝着一个新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门阀士族等级制崩溃而代之以新的庶族地主等级制度;土地制度从原来的立田制、抑兼并转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人们的价值取向由过去的求贵转而求富。与此同时,封建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出现重大调整。这样,以唐宋为中界点,整个社会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进一步瓦解着封建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积累了充足的资本,准备了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在此基础上,在江南部分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预示着中国社会将出现又一次更为重大的转折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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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即商品的有用性。论文将将要从商品学的角度讨论商品的质量,而商品质量是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我国商品学界一般认为,商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引言
论文仅仅从商品的一方面对商品进行了研究,主要是由于商品质量的重要性及日益出现的一些不重视商品质量的问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阐述,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手段来提醒商家商品生产要重视质量。商品质量是商品的灵魂。
一 :商品质量是什么?
我国商品学界一般认为,商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品质量是指商品具有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狭义的商品质量是指商品具有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因此广义的商品质量包括狭义的商品质量和商品品种两方面的内容。
二:商品质量的性质。
1、商品质量具有针对性
商品的质量是针对一定使用条件和一定的用途而言的。各种商品均需在一定使用条件和范围内按设计要求或食用要求合理使用。若超出它的使用条件,即使是优质品也很难反映出它的实际功能,甚至会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
2、商品质量具有相对性
商品质量相对于同类商品(使用目的相同)的不同个体而言,是一个比较的范畴。对一般商品来说,可以通过简单的比较和识别来观察,而对某些商品则要有严格的质量指标规定。
3、商品质量具有可变性
商品的特性会随着科技进步而发展,而且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因素的变化,对商品质量也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即使同一时期,因地点、地域、消费对象不同,对商品的要求也不一样;消费者职业、年龄、性别、经济条件、宗教信仰、文化修养、心理爱好等不同,对质量要求也不同。 三:商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一般来说,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经济成果。同所投入的劳动消耗、物质消耗、劳动占用之间的比例关系,也就是投入产出比。投入少,产出多,经济效益就好。但所谓产出绝不能仅仅依赖于商品数量,还必须依靠商品质量。因为人们购买的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所带给人们的益处即使用价值用其具体体现—质量。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保证稳定地提高产品质量,向社会、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优质产品,就会给社会和企业带来莫大的经济效益。
以上说明,现代的质量观是质量与效益的统一观,质量就是效益,主要表现在:质量是效益的前提,效益是质量的结果,有质量才能有效益,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既然经济工作的核心是效益,那么质量就是发展经济的关键,质量工作应该成为经济工作永恒的主题。
四:商品质量的综合体现
商品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商品本身及商品流通过程中诸因素的影响。从现代市场观念来看,商品质量是内在质量、外观质量、社会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方面内容的综合体现。
1.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商品体本身固有的特性,包括商品实用性能、可靠性、寿命、安全与卫生性等。它构成商品的实际物质效用,是最基本的质量要素。
2.商品的外观质量主要指商品的外表形态,包括外观构造、质地、色彩、气味、手感、表面疵点和包装等,它已成为人们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
3.商品的社会质量是指商品满足全社会利益需要的程度,如是否违反社会道德,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有限资源和能源等。一种商品不管其技术如何进步,只要有碍于社会利益,就难以生存和发展。
4.商品经济质量是指人们按其真实的需要,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尽可能优良性能的商品,并且在消费或使用中付出尽可能低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即物美价廉的统一程度。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由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外观质量、社会质量和经济质量则是由商品的社会效应来决定的,它涉及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 五:商品质量的形成过程产品质量的形成,可以用质量 环来表示。质量 环将质量形成过程公为若干环节,典型的质量 环分为11个环节。
取得满意的商品质量涉及质量环中的所有阶段。从商品质量管理角度来看,可以将商品质量形成过程概括为开发设计质量、制造质量、检验质量和使用质量等几方面。这四者应该完全统一和一致,但由于技术上、管理上的种种原因,却经常发生矛盾,往往设计质量符合要求,而制造质量却不符合设计质量。检验质量又难以真正地反映制造质量,因而最终影响使用质量。为了保证商品使用质量,就要在设计质量、制造质量、检验质量上下功夫,达到商品质量的统一要求。
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
商品质量是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中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产物。从质量形成的过程来看,影响和决定商品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商品的来源不同,影响质量的因素也不完全相同。
1.原材料与商品质量的关系
原材料是构成商品最原始的物质,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原材料对商品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分析商品质量时,必须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分析。
2.生产过程与商品质量的关系
a.产品设计与试制 b.生产工艺 c.商品检验 d.生产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流通过程对商品质量的影响
流通过程是指商品离开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前的整个区间。因为当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商品质量不断恶化的现象,商品学在研究影响商品质量因素时,就对商品在流通中的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服务进行全面的研究,以降低损耗,保护质量。
4.销售服务对商品质量的影响
商品在销售服务过程中的进货验收、入库短期存放、商品存列、提货搬运、装配调试、包装服务、送货服务、技术咨询、维修和退换服务等项工作质量都是最终影响消费者所购商品质量的因素,商品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已逐渐被消费者视为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5.消费过程对商品质量的影响
首先是消费心理与消费习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商品美对商品质量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合规律地创造完美的商品形式,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人们审美观有共同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不同时代、民族、宗教、区域、阶层、环境、职业、年龄、性别的审美观是有差异的。因此不同消费者对美的商品认同和追求是不一样的。
6.社会伦理道德对商品质量的影响
质量意识属于思想范畴,涉及人的职业道德、思想道德、精神风貌和知识修养等精神因素,所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发扬爱国主义,对工作精益求精和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是增强质量意识的重要环节。此外加强质量法制建设也是增强质量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
七: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商品质量的要求多种多样,是因为不同的使用目的(用途)会产生不同的使用要求(需要),即使对于同一用途的商品,不同的消费者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商品质量可以概括为商品适用性、商品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艺术性六个方面。
1.适用性:是指满足这种商品主要用途所必须具备的性能。是为实现预定使用目的或规定用途,商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性能(或功能)。它是构成商品使用价值的基础。
2.商品寿命:商品寿命通常指商品使用寿命,有时也包括储存寿命。使用寿命是指工业品商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保持正常使用性能的工作总时间。
3.可靠性:可靠性是指商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
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它是与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无故障性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质量特性,是评价机电类商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可靠性通常包括耐久性、易维修性和设计可靠性。耐久性是指日用工业品在使用时抵抗各种因素对其破坏的性能,它是评价高档耐用商品的一个重要质量特性。
a.易维修性是指商品在发生故障后能被迅速修好
恢复其功能的能力。商品是否容易维修与商品设计有关,设计中应尽量采用组合式或组件式商品结构,所用零部件要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以便拆卸更换,此外还应该容易通过仪表式专用检具迅速诊断出故障部位。
b.设计可靠性,为了避免使用者在操上的过失和在规定的环境以外使用等用法错误导致商品出故障的可能性,一方面要求提高商品的易操作度(易使用度),使人为过失的可能性尽量减少; 另一方面即使因人为过失或环境改变引起了故障,也要把可能遭受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设计上这两方面的要求就是设计可靠性。
4.安全性:是指商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对人体无损害的能力。环境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商品在生产、流通直至消费以及废弃阶段,均不致对社会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危害;另一方面要求提供能使商品正常发挥效用的环境条件,如规定的温度、电压等。
5.经济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能用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较高的商品质量,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消费者也会感到物美价廉。经济性反映了商品合理的寿命周期费用及商品质量的最佳水平。
6.艺术性:是指商品符合时代审美特点,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它已成为提高商品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商品质量的各项基本要求,并不是独立的、静止的、绝对的,特别是对某种商品提出具体质量要求时,不仅要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具体分析,而且还必须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以及人们消费习惯相适应。 八:提高商品质量有何意义。
1. 社会意义。
提高质量的社会意义强调质量对社会的深远影响。菲根堡姆博士用“没有选择余地”(用技术名词来说就是“零冗余”)来刻画质量的社会意义。他指出:“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日程安排,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性能或服务运转是否令人满意……这相当大地提高了顾客对产品或服务在持久性和可靠性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强调“质量的社会意义”在于,质量和安全性的费用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愈来愈高。这笔费用以质量成本的形式增加了制造商的负担,大约占其总销售额的10%,质量问题对于购买者和商人也有强烈的影响,购买者维护和使用产品的费用可能等于或大于利润率。另一方面是质量同整个国家生产率水平的关联。产品或服务质量不仅是当代决定企业素质、企业发展和企业经济实力和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一国竞争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主要因素。
2. 经济意义
朱 兰博士提出了“质量和综合生产率”的概念来说明质量的经济意义。他认为:现代工厂企业和办公室中新的工作形式,以及现代市场对质量的要求,日益扩大着生产率概念的范围。传统的生产率概念主要是以工厂为主着重注意于用“单位资源的投人得到更多产品或服务的产品”。现代的生产率概念则是以市场为主着重于用 “单位资源的投入得到更多、更适销、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产出”。这二者在经营管理目标,衡量经营管理绩效的单位,以及生产率规划的重点等方面都有根本的差别。
3.提高竞争优势。
提高质量的市场意义是指这一事实:决定企业竟争优势最重要的因素是质量。质量是争夺市场战略中最关键的项目。谁能够用灵活快捷的方式提供用户(区域性和全球范围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谁就能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质量的市场意义最突出的表现是:市场竞争已经决定性地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影响用户购买的三因素:价格、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和地点),其排列次序已经变为质量、交货方式、价格。质量已成为决定用户购买的首要因素,“质量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取代“价格竞争。
如果说未来世界还会发生全球性大战的话,将可能不再是以摧毁生命为目标的战争,而是争夺世界市场的全球性经济大战,经济大战的最锐利武器就是质量。这一战争事实上早已开始,这正是“质量的市场意义”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 (《质量管理》全面iso9000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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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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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法学专业 2004级)(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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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关键词(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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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题目,三号加粗Times New Roman居中,固定行距20磅〕
(空一行)
姓名拼音(如:Wang Xiaoming,姓与名之间空一格,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Law Department,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Law Major,Grade2004)
(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Abstract(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固定行距20磅)
Key words(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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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绪论”,不要写“绪言”,段后留0.5行的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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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2级标题,小四号黑体,加粗,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1、××××(正文3级标题,小四号黑体,不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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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文4级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
□□结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结论”,不要写“结语”,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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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起一页)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1] ××××××××××××(小四号宋体,序号顶格,序号后面空1个空格,固定行距20磅)
[2] ×××××××××××××××××××××××××××××××××××××××××
××××××(凡参考文献著录文字转行时,应与上行作者名首字对齐)
注:参考文献行距为固定行距2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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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电大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温家宝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一、法律知识学习是工程管理专业的要求
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的要求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国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会渊源,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发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现已发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进入80年代,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1]。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曾经说过,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际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调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缺少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对默视条款的论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补与西方国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识差距。
三、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能够延续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100多年的法律研究历史表明,合同与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依法管理,建设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提与约束,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则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知识应当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先修知识。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工程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国际工程合同范本FIDIC就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非常讲究用词的准确与严谨。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连,也反映建设法律与合同管理的密切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与建设法律的密切关系说明,法律意识的培养完全能够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传承与延续。四、加强师资力量培养是教育实施的关键尽管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赋有并能够承担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并没有在合同管理课程中得到体现。首先,根据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课程设置建议,工程建设法律与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分开设置的,由不同的老师承担不同的课程,其优点是易于实施,但法律意识培养难以得到体现。如果合并授课,显然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但是能够同时承担两门课程的老师却寥寥无几。其次,从当前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看,重点是工程合同的事务性管理,管理程序、经验及做法,缺少法律意义的推敲与分析。一旦教育成为一种技能培训,培养的只能是操作型管理人员,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做,缺乏辨析能力。尽管早期的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中,将合同法的内容编入教材,但是与其它内容没有融合,显得苍白无力。从工程合同管理实践看,经过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合同管理的概念却并未受到重视。“重视签合同,轻视管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合同签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觉,现场(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承包商的项目部)很少设置合同管理部门,即使有,其职责也仅是文档管理。我从99年开始讲授工程合同管理课,为了教学的需要,常常上网搜索相关案例,但总是很失望,国内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极其单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纠纷)。这说明,现场工程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不高,这实在是教育的缺失。要解决合同法律意识的教育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强化师资力量的培训。要培养学生的合同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老师的合同法律意识。工程合同管理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律、经济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作为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授课老师理所当然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只有具备工程建设法律、技术与经济等复合知识结构的老师,才能够在课程的衔接与教育思想的延续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课效果,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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